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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潍坊用奎文*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初6313号

原告:中国XX,驻山**潍坊市奎文*胜利*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5422878Lo

负责人:邵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昌**唐XX,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中国XX(以下简*中国XX)诉被告刘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中国XX诉称:2018年11月9日,被告刘XX通*中国XX公**机平*“在线金**市”中“中银XX贷”申*借款30万*,经*统审批通*后*网上签署中国XX公**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后**告审批向*告提供30万**度用于*人合法*理的消费**,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为规则还息,到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约向*告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诉至法*,要求判令:1、被告刘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922.43元*利*、罚息(利*及罚息计*至2020年9月16日为5775.43元,此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实现债权**。

被告刘XX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理查*:201.8年11月9日,被告刘XX通*网络向*告申*中银XX贷额度30万*,额度期限12个月。经*告审批通*后,原告与被告通*网络签订中国XX公**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告提供循环贷款,额度以原告最终*批结果为准,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借款人在通*原告提供的电子服务渠道自助提款时*原吿约定每笔贷款的期限、用途、还款时*、贷款利*、结息及付息方*。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按日计*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为约定贷款利*水**加收50%。

原告通*线上审批额度30万*,期限12个月,借款利*为6.3%,还款方*为规则还息,到期还本息。被告刘XX于2019年4月11日支*贷款15万*。

被告刘XX未按约还款,现贷款已到期,截止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139922.43元、利*及罚息5775.43元。原告主张*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原告未提交支*律师**实现债权**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中银XX贷额度(线上审批)表、历史*批记录表、中国XX公**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中银XX贷用款(线上审批)表、个人客户交易**、贷款申*明*、逾期未还款查*单*当事人陈*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XX公**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双**事人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合同。

原告按约向*告刘XX发放了15万**款,被告刘XX未按约还款,现贷款已到期,被告刘XX应*约偿还原告本金139922.43元*利*、罚息(计*至2020年9月16日利*、罚息为5775。43元,之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原告未提交支*律师**实现债权**的证据,故该项*张*院不予支*。

被告刘XX经*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放弃对本案相**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应*法*担可能*其不利*法*后*。

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借款本金139922.43元*利*、罚息(计*至2020年9月16日利*及罚息为5775.43元,之后*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1607元,案件申*费1248元,共计285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李XX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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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16:00:00

审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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