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XX,女,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泰州市海*区。
被告:泰州XX公*,住所地泰州市海*区。
法*代表人:马XX,该单*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阳,江*XX律师。
审理经*
原告董XX与被告泰州XX公*(以下简*凤*XX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被告凤*XX公**托诉讼代理人吴*阳*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
原告董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金*失3431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董XX与被告凤*XX公**迁安*补偿合同纠纷,泰州市海*区人民法*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12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12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均支*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将安*房*(泰州市海*区济川华XX,现变更为泰州市海*区济川东XX)限期交付给原告。可是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原告遂依法**海*区人民法*强*执行。海*区人民法*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苏1202执1287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登记至原告名下。在海*区法*强*执行下,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取得该房*。但由于*告不执行法*生效判决书,不开具房*相**纳税发票。使原告无法*取案涉房*不动权*。被告逾期167天交付房*,致使原告损失房*租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特具诉状,请求判准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凤*XX公**称,被告迟延交房*行为属于**迟延履行金*范*,也就是应*在执行程*中进行处理,而不是在审判程*进行处理,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2日,原告董XX向*院起诉被告凤*XX公**迁安*补偿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交付济川华XX153-3室安*房*。2、判令被告给付补偿款人民币391919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5114元(至2016年5月)。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理后,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12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市海*区济川华XX153-3室安*房*交付给原告董XX,同时*次性给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391919元、临时**补助费83880元,合计*民币475801元,并以393921元*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参照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被告凤*XX公**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12民终66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告未能*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原告董XX向*院申*强*执行,并于2017年11月2日经*院强*执行取得案涉房*。
另查*,案外人李XX就案涉房*附近的泰州市海*区济川东XX153-5号房*于2018年5月14日向*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告支*迟延交房**的损失。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苏1202民初281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案外人李XX房*租金*准为650元/平**/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终*判决于2017年5月3日送达,送达即生效,故被告凤*XX公***2017年5月18日前交付房*,现通*执行,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才取得案涉房*,被告逾期交房167天,应*法*规定支*迟延履行金。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执行人造成*失,都**支*迟延履行金。已经*成*失的,双*补偿申*人已经*到的损失。被告辩称迟延履行金**执行程*中处理,但本院原、被告并未能*执行过程*就案涉迟延履行金*成*致意见,该事项*执行程*中亦未涉及,故被告上述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故由于*告房*与李XX房*处于*一地段,可参照案外人李XX房*租金*准,案外人李XX房*在本案讼争时**租金*准已有*效判决书予以确认,故应*生效法*文*确定的租金*准(即650元/平**/年)作为本案原告计*损失的依据。原告的租金*失据此确定为31910.7元(650元/平**/年*107.3平**/365天*167天)。原告主张*698.97元/平**/年*租金*准计*依据不足,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XX租金*失计*民币31910.7元。
二、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民币329元,由原告董XX负担29元、被告泰州XX公**担300元(原告董XX已预交,被告泰州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交原告董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X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XX
其他 财产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8 16:00:00
审理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