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5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山*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山*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XX公*。
法*代表人:汪XX,总经*。
上诉人孔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被上诉人潘XX、青岛XX公**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区人民法*(2017)鲁021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调查。上诉人孔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杨X,被上诉人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上诉青岛XX公**法*代表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孔XX上诉请求:依法*销原审判第一项,依法*判由被上诉人潘XX、青岛XX公**担赔偿责任(不服金*109609.25元),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原审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XX存在雇佣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杨XX是受潘XX、青岛XX公**佣提供劳*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XX并不相*,也未直接雇佣被上诉人杨XX,原审法*已认定被上诉人杨XX带着锯等工具,工作安*并非上诉人直接要求,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XX成*雇佣关*是错误的。
杨X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维持。
潘XX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和*XX一起给孔XX搭建烧烤棚,与孔XX之间构成*佣关*,原审判令由孔XX承担雇主责任*确,请求二审法*给予维持。
青岛XX公**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给予维持。
杨XX向*审法*起诉请求:1、三被告支*原告医疗费1000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讼请求变更为:三被告赔偿原告255954.70元。事实和*由:原告受雇于*告潘XX、被告青岛XX公**被告孔XX经*的位于*岛市黄*区XX一饭店进行装修,2016年6月21日,原告在装修过程*从*手架摔下,被送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疗费*若干,原告多次就赔偿事宜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拒不支*赔偿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孔XX要建设几个大棚做烧烤店,找到被告青岛XX公**法*代表人汪XX,汪XX称木工一天300元,并找到潘XX,但潘XX不会干,又找到原告杨XX一起干。大棚需要用松*木建造,棚高*米*,脚手架高*一米*,底部有*子,原告以及被告潘XX父子在工地上干*工活,脚手架系被告孔XX提供,原告以及潘XX自己带着锯和*。2016年6月21日,原告在干*过程*,从*手架上不小心踩空*地受伤。原告和*告潘XX的工钱*未支*。原告受伤后,到青岛市黄*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医疗费1643.75元,入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1)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部);2)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挫裂伤;4)右顶骨骨折;5)硬膜外血肿(右顶部);2、软组织伤。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医嘱:建议继续入院治疗。原告当天晚上转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6月30日出院,共计*院9天,支*医疗费9238.66元,入院诊断:复合性外伤、头部外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模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肿、胆囊结石*后、肾囊肿(左),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医嘱:1、继续予以甘*醇脱水*颅压治疗,逐渐减量。2、1周**诊复查*脑CT,视情况*整用药。3、休息1月后*诊复查,有*适随时*诊,4、出院带药。另,原告到上述两医院复印*历,支*复印*34.50元。原告住院过程*,被告孔XX给了原告10000元,汪XX给了原告2000元。原告的伤情经**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8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杨XX的损伤构成*级伤残。原告为此支*鉴定费1300元。另查*,原告母亲王XX(1936年10月17日出生)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杨XX、杨XX、杨XX、杨XX、杨XX。原告自2011年**在青岛市黄*区中岳*XX。原告主张*损失如下:医疗费16000元、误工费48734.20元(43598元/年÷365天×408天)、护理费900元(100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残疾赔偿金174392元(43598元/年×20年×20%)、被扶**生活费2828.50元(28285元/年×5年×10%÷5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1000元,共计255954.70元。
对有*议的事实与证据,一审法*认定如下: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关*。原告主张*受被告潘XX雇佣,因为汪XX说给被告潘XX260元/天,但是潘XX给原告240元/天,因此要求被告潘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XX公***XX承担连*责任。被告潘XX对此不认可,称汪XX和*XX说的就是240元/天,干*都*听被告孔XX的。汪XX称被告孔XX找其装修,但是汪XX没有**,所以就给孔XX介绍了潘XX,然后*XX就回老家*,原告和*XX都*去干*工,由孔XX来支*工资,本案和*岛XX公**有**。被告孔XX称其不认识潘XX,出事之后*认识的,因为就是搭架子,干*的现场没有*指挥。
一审法*认为,关**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关*,从*、被告各方*事人的陈*来看,被告孔XX找到汪XX,汪XX又找到潘XX,潘XX找到杨XX,潘XX和*XX一起为孔XX干*,劳*费*结算。干*过程*,潘XX和*XX自带小工具,孔XX提供脚手架,杨XX在干*过程*从*手架上摔落下来。因此据此可以认定,潘XX、杨XX和*告孔XX之间形成**关*。原告杨XX在干*过程*受伤,根据原告杨XX和*告孔XX的过错承担相**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原告杨XX承担40%责任,被告孔XX承担60%责任*宜。关***费*价格,各方*事人陈*不一致,亦未结算,法*无法*出认定。被告孔XX称其和*XX谈*的价格是300元/天,汪XX称其介绍给潘XX干*,即便是如原告所讲,汪XX给潘XX的价格是260元/天,潘XX给原告的价格是240元/天,那*不能*此认定原告系受被告潘XX雇佣,因为杨XX是和*XX一起干*,并非受潘XX指挥,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潘XX承担责任*有**依据,法*依法*予支*。原告要求青岛XX公**担责任*没有**依据,法*依法*予支*。关**告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单*,其支*的医疗费**10882.41元、复印**34.50元,原告主张*疗费16000元*高,对超出部分依法*予支*。关**工费,结合原告的住院时*以及出院医嘱,误工时*应*40天,原告主张408天时*过长,对超出部分依法*予支*,故误工费**4778元(43598元/年÷365天×40天)。原告主张*护理费900元**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法*规定,依法*以支*。原告构成*级伤残,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174392元、被扶**生活费2828.50元**法*规定,依法*以支*。交通**合本案案情以100元*宜。鉴定费1200元**法*规定,依法*以支*。以上损失共计196015.41元,被告孔XX应*按照60%责任*偿原告117609.25元。关**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以2000元*宜,原告主张10000元*高,对超出部分依法*予支*。故原告的损失共计119609.25元,扣除被告孔XX已经**的10000元,被告孔XX还应**给原告109609.25元。被告青岛XX公****传票传唤未到庭,但本案事实已经**,可以缺席*决。判决:一、被告孔XX于*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XX109609.25元。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交新的证据。原审查**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问题是:被上诉人杨XX与上诉人孔XX之间系雇佣还是承揽关*。如何*分雇佣与承揽关*。区分标准之一—以提供劳*为合同标的还是以交付特定工作成*为合同标的。区分标准之二—当事人之间是存在管*与被管*的人身依附关*还是存在监督*被监督*关*。区分标准之三—生产工具、设备以及生产材料由谁提供。区分标准之四—是否存在劳*专属性。本案中,上诉人孔XX让被上诉人杨XX、被上诉人潘XX等人为其搭建烧烤大棚,上诉人孔XX提供木料、脚手架等干*所需的大型设备及原材料,被上诉人杨XX、潘XX等人随身携带干*所需的小型工具,约定的结算方*为按日计*。从*方*行内容、方*而言,涉及的劳*标的虽具有*定技术含量,但是,被上诉人杨XX等人劳*是在上诉人孔XX指定的工作场所内进行,使用的工具和*材料也主要是上诉人孔XX提供的,上诉人孔XX也不否认有**在现场干*,还有,被上诉人杨XX、潘XX等人可以独立完成,未有*它第三方*与共同完成,上诉人孔XX与被上诉人杨XX、潘XX等人建立的关*更接近于*技术含量的劳*支*而非交付特定工作成*的承揽关*。实际上,承揽与雇佣都*提供劳*的形式,很难精准的划分两者之间的区别。比如说,合同标的是劳*活动还是劳*成*构成*佣关*与承揽关*的本质区别,但是,劳*活动的结束*然伴随劳*成*的产生,劳*成*的出现也必然要经*劳*活动;再比如,雇佣与承揽关*的第二个本质区别,是控制从*还是独立平*关*,实际履行中,雇员也是有**的工作自主性和*立性,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等。本案中,上诉人孔XX提到其与被上诉人杨XX、潘XX等人建立的是以交付工作成*为标的的承揽关*,其虽在现场参与了指挥但仅是履行监督*责,并不干*被上诉人杨XX等人工作的独立性,还有,被上诉人杨XX等人自带部分劳*工具等,应*于*揽关*。在两种法*关*界限模糊的情况*,本着公**义,适当向*害人倾斜*原则,本院倾向**其归*雇佣关*,由上诉人孔XX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为适宜。至于,被上诉人青岛XX公**其中是无偿居*介绍还是收取部分费*不影响上诉人孔XX与被上诉人杨XX、潘XX等人之间法*关*的定性,原审驳回受害人杨XX对被上诉人青岛XX公**诉讼请求,受害人杨XX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被上诉人青岛XX公**责任*题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孔XX的上诉请求不成*,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上诉人孔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姜 蓉
审判员 张*栋
审判员 魏 文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