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2654号之一
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德州陵城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强,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000元;2.涉及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8日,被告因买车厢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爱人夏XX通过XXX向被告前妻李XX银行转款3万元,2018年5月3日因被告需要归还欠款向被告前妻李XX转款5000元。2019年1月30日被告与前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归还购车款3.5万元给李XX,截止2019年8月1日前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由夏XX与李XX之间发生的,原告李XX起诉被告孟X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李XX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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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