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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宜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川县。
委托代理人白XX,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川县,系原告张XX丈夫。特别*理。
委托代理人常X,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宝塔区。特别*理。
被告宜川XX公*。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XX。
法*代表人祝XX,系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罗X,陕西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X,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川县,系宜川XX公**工。一般代理。
被告宜川XX公*。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XX。
负责人苗XX,系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杜XX,陕西XX律师。特别*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宜川XX公**工,住陕西省宜川县。特别*理。
被告宜川XX公*。住所地:陕西省宜川县XX。
法*代表人宋XX,系该公***。
委托代理人崔XX,陕西XX律师。特别*理。
委托代理人焦X,陕西XX实习*师。特别*理。
被告王XX,男,1965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川县。
委托代理人尧XX,陕西XX律师。特别*理。
原告张XX与被告宜川XX公*、宜川XX公*、宜川XX公*、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6年2月1日诉于*院,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常X,被告宜川XX公**托代理人罗X、韩X,被告宜川XX公**托代理人杜XX、**,被告宜川XX公**托代理人崔XX、焦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尧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川XX公***代表人祝XX、被告宜川XX公**责人苗XX、被告宜川XX公***代表人宋XX、被告王XX经*法*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份与被告王XX签订了房*租赁合同,王XX自愿将其拥有*位于*川县XX、6、7单**地下室以每年7万**租金*赁给原告,租期为5年。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投资20余**,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开始从*家*生意,生意尚*,年*入60万***。所不幸*是,2016年1月16日早上8点多,当原告来到营业房*,发现室内的全*家*浸泡在水*,浸泡的家*有*子、沙*、床和*几等,造成*接经*损失35万*。水*发生后,经*告了解,造成*事件的大致过程**因是,信合住宅楼地下观察井*来水*水*阀断裂,大量外泄的自来水*先进入地下室热力公**交换器房*,积水*到1.5米*,大量水**供热管*口流入隔壁地下室家*店,积水*度20厘米。灾情发生后,原告主动同相***、人员协商***偿事宜,都*有*果。被告宜川XX公**来水*阀严*破裂,导致自来水*量外泄;自来水*察井*水*施*合要求,大量水*漏时*从*水*走而是流入地下室。被告宜川县XX公**作人员发现积水**超过供暖管*出口时*没有**友邻地下室;热交换器房*壁上管*出口未做密封*理,导致大量积水*接进入地下家*室。被告宜川县XX公**自来水**管*上有*忽;自来水*察井**损坏残缺,在人员、车*通*的道路*央放置,存在不安**患;2016年1月15日20时**,热力公**现热交换器室漏水,通*物业公***来水*处理漏水**水,但都*通*隔壁的地下室家*店,原告直到第二天早上开门营业时*发现地下室家*店进了水,原告的家*在水*已浸泡长达12个小时。被告王XX作为该楼房*基建承建方**下室房*,自来水**排水*施*畅通;地下室存在水*安**患。原告经*的XXX被水*泡,以上各被告都**任,都**偿原告损失。原告现提起诉讼,请人民法*依法*令:由四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损失366860元;由四被告赔偿原告48天的营业损失78902元;由四被告赔偿原告48天的房*损失9205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共计*偿原告损失454967元。
被告宜川XX公*(以下简*XX公*)辩称,破裂的自来水*阀位于*表与用户之间,该部分由用户维修管*,观测井*非XX公**有、修建、设计、管*,XX公**本案中没有*权*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破裂的自来水*阀是用户所有,由其自行安*,XX公**用户之间的管*结构用文*表述是:“水*-XX公**阀-总水*-接口-用户闸阀-水*”,其中“接口”之前的是XX公***,“接口”之后*用户自行安*。本案破裂的闸阀是“用户闸阀”,该闸阀是用户自行购买并安*,XX公**是破裂闸阀的所有*,XX公**过错;观测井*开发商*建的,开发商*观测井*所有*,XX公**是观测井*所有*和**人,观测井*需要设计*水*,观测井*计*否合理,是否因该不合理设计*成*原告的损失,均与XX公**关;观测井*破损的井**开发商*有,物业公***,XX公**井**统一、专用、特制井*,井**印“宜川XX公*”字样,用金*铁制造,而本案中破损的井**混凝土制造,XX公**非井**制造者、所有*、管*人,在整个案件中XX公**过错。
被告宜川XX公*(以下简*XX公*)辩称,
XX公**过错,不应*担损害赔偿责任;XX公**到了妥善管*义务,不应*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实根据和**依据,依法**以驳回。根据原告的描述,造成*告财产损害的原因为,宜川县XX公**合住宅楼地下观察井*来水*水*阀破裂,导致自来水*量外泄,但观察井*排水*施*符*要求,大量水*泄时*有**水*排走,而是流入了XX公***的热交换器房,造成*交换器房*水,积水**交换器房*流入隔壁原告租赁的地下室后*成*产损害。从*上事实可以看出,XX公**不是该起事件的直接侵权*,且自己也是受害者;积水*给XX公**交换器房*设备造成*损害,XX公**修、更换损害的设备也花**五、六万*,XX公**保留通*诉讼挽回自己损失的权*。原告诉称的热交换器房*壁上管*出口未做密封*理,导致大量积水*接进入地下家*室的理由毫无根据;并没有***定要求热交换器房*壁上管*出口要做密封*理,且该热交换器房*不是XX公**建,加之当时*水*没有*过供暖管*出口,只是超过了自来水**和*防管*出口,由这两个管*出口流入原告租赁的地下室。XX公**于*己管*的热交换器房***人巡回检查,XX公**作人员在2016年1月15日20时**巡回检查**现信合住宅楼热交换器房*水,及时**了宜川县XX公***川县XX公*,并拉来抽水*进行了排水*业,因此,XX公**为一名直接受害人已完全*到了自己的管*义务,并尽自己所能,把损失降到了最低。XX公**不知道积水*入原告租赁的地下室,且也没有**原告的义务,原告诉称XX公**作人员发现积水**超过供暖管*出口时*有**友邻地下室的理由不能**。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诉称其“直接经*损失373900元”,但在事实与理由中又称“造成*接经*损失35万*”,相*矛盾,原告诉称其投资20余**、年*入60万***没有***实根据,只凭自己的主观臆测;原告诉请的不能*常*业造成*损失没有**依据,应*以驳回。总之,XX公**是原告财产损害的直接侵权*,XX公**是受害人,XX公**发现问题后*时**了相***及人员,在整个事件过程*完全*到了自己妥善管*的义务,并尽自己所能,把各项*失降到了最低,XX公**应*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直接损失毫无事实根据,间接损失没有**依据,依法**以驳回。
被告宜川XX公*(以下简*物业公*)辩称,物业公**是张XX财产损害案件的过错人,不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实和**依据,请求依法*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物业公**XX公*、XX公*、王XX共同承担其在这次水**裂事件中遭受的损失,该诉讼请求没有*实和**依据。物业公**造成*告的财产损害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本案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告XX公**自来水*阀严*破裂导致自来水*量外泄,自来水*先进入地下室的热力公**交换器房*,大量水**供热管*口流入隔壁地下室家*店,物业公**事后*极处理漏水**水。因此,对于*成*次财产损害事件,物业公**存在主观过错。物业公**本案中适用过错责任*则,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的规定可知,在本案中,漏水*由于*来水*阀的破裂导致自来水*量外泄,从*流入热交换房,再进入原告的地下室家*店。因此,此次财产损害并不是物业公**过错导致,所以物业公**具有*偿责任。本次漏水*件造成*告家*店的直接经*损失373900元**告不能*常*业的损失,都*有*据证明;原告提出此次漏水*件给其造成*接经*损失373900元,以及其不能*常*业造成*损失,但原告未提供相**证据予以证明,包*被损害家*的清单、照片、日常*业收入、以及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损坏家*的价格鉴定等,因此,原告因这次家*损害遭受的经*损失数额无法*定。物业公**为原告与其不构成*业合同关*,因为原告只向*交纳了由物业公**缴的水*费,并未向*交纳其他物业费,物业公**为原告张XX并未与其形成**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故物业公**有**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在本次事件中物业公**合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物业公**应*担责任。
被告王XX辩称,其于2011年7月份同原告张XX签订了信合家*楼地下室租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合作。原告张XX于2016年1月16日早上给其打电话说地下室进水*,被告王XX及时*达现场,发现地下室有20来公*深的水,其就让原告张XX叫了几个人把能*起来的家*赶紧搬起来,把损失降到最低。根据《中华*民共和**设部令》第80号第7条规定,在正常*用条件下,房*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屋面防水*程、有*水*求的卫*间、房*和*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电气管*、给排水**、设备安*为2年;装修工程*2年。信合家*楼工程*收时*为2011年06月30日,距此次进水**已经4年*,根据以上规定,此次地下室进水*被告王XX无关。被告王XX是租赁方,租赁方*给承租方*只是房*,至于*水*成*失应*责任*;被告王XX是基建承建方,王XX没有*担这次进水*责任**务。建筑法**规定,承建方*对所承建的项*在保修期内承担责任,保修期供水、供暖为2年,而这次进水*经*4年*时*,不在保修范*之内;这次进水*管*闸阀破裂所致,与被告王XX无关;这次漏水*从*热管*流入的,供热管*是城管*的与王XX无关;这次漏水*2013年*XX公***施*将原来基建所做的检查**除后,又重新做的检查*,没有*检查**规范*好致使水*管*流入地下室。总之,被告王XX不是本案所涉楼房*承建人,该楼房*给排水*程*超过法*保修期,本案不是房*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王XX不可能*房*出租方*身份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XX没有*担这次进水*成*失的责任**务。故,被告王XX在本案中没有**的责任**务,不应*为原告的损失承担任**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张XX为支*其诉讼主张,向**提供了以下七组证据:
第一组是原告经*的家*城的营业执照复印*一份(经*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告经*行为合法**。
第二组是家*城受损现场照片原件四张,证明*告财产受损的原因及受损现场情况。
第三组是原告的受损家*损失情况*计*单*件2张,证明*告的财产损失总额为454967元,该损失应*各被告给原告赔偿。
第四组是受损物件清单*件一份,证明*告的受损物品价格为35万*,搬运、托运及安*费*16860元,合计366860元,该损失应*各被告给原告赔偿。
第五组是订货合同原件13份及订货单*件3份,均为发货价,证明35万**损家*的来源。
第六组是破损水**照片原件一份,证明*成*告家*城进水*直接原因是因为信合楼观测井*来水***阀破裂,使家*城进水,造成*失,第一被告应*担主要责任,其他被告应*担连*责任。
第七组是光盘原件一张,证明*告家*城家*受损的现场状况。
被告XX公**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该照片只有*害现场,无法*明*财产受损与被告XX公**在因果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该组证据从*质上属于*事人的陈*,是由原告自行统计*清单,无公*机构见证,也无相**实物印*;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该组证据从*质上属于*事人的陈*,是由原告自行统计*清单,无公*机构见证,也无相**实物印*,且该组证据没有*运工人的工资收条;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该组证据无法*明*告所订购的家*是本案中被水*泡的家*,只有*货单,没有*输物流单,原告所订购的物品在成*、深圳均有*购,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该组证据恰恰证明*裂的阀门是用户自行安*的,破裂的阀门在总表之后,其接口部分原告并未提供;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该照片只有*害现场,无法*明*告财产受损与被告XX公**在因果关*。
被告XX公**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明*经*行为是合法**的;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第3张*片更能*明*成*起事故的原因是水**防管*和*来水**的空*流入家*城,原告家*城进水*XX公**关;对第三组和*四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XX公*;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XX公**关;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XX公**关。
被告物业公**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性、证明*的均有*议,认为房*费**起事件的发生无关,原告年*收入60万**有*务等相**据证明,原告的家*损失35万**根据订货合同订货价计*的,根据侵权*任**19条规定,原告的家*损失应*损失发生时*市场进价计*,而不能*订货时*价格计*;其他质证意见同被告XX公*。
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表示其同意被告XX公**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时*第二组证据的补充*证意见为,照片显示积水*,浸泡时*长,但原告也有*任,原告没有*到看护的责任,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对第三组、第四组证据的补充*证为,对原告的财产损失除了原告陈*外,还应*有*定结论或评估报告,第三组和*四组证据只能*明*失的范*和*量,而不能*明*害的程*和*值,因为物品被水*泡后*能*低价值,而不是完全*失价值,还有*值存在,所以35万**损失是不科学、不准确、不公*的,不能*为定案依据;搬运工及托运和**费*有*体的证据予以印*,不能*为定案依据;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第四组证据没有*号,第五组证据只有*号没有**名称,第五组证据不能**三组、第四组证据形成*整的证据链;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四年*个月,水**破裂与原承建商*任***。
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对第二组、第六组、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均无异议,经*议,对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六组、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及第一组证据的关*性当庭予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XX公**支*其主张,向**提供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代表人身份证复印*各一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及法*代表人身份证明*件一份,证明*告XX公**体适格,有**与诉讼。
第二组是观测井*面破裂闸阀照片原件3张,证明*裂的闸阀在总表与用户之间,是用户自行安*的,归*户所有*由其维修、管*,该闸阀第一次是开发商**的,闸阀破裂后*被告物业公***、修复、更换的,与被告XX公**关;XX公**修、管*的总表与XX公**间的水**好无损,XX公**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组是换热站里面自来水*向*片及观测井***照片原件7张,证明*测井*损的井*,供热管*口均不是江*XX公**有、管*,被告XX公**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XX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被告XX公**有*据证明**以外的管*不是其安*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认为从XX公**证据来看,无论是在观测井*,还是换热站内的积水*向**从*防管*和*来水**的空*流向*告的地下室,而不是XX公**供热管*,对于*防管*和*来水**,被告XX公***具有**、维修、养*的义务,因此,被告XX公**应*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认为根据国*院物业管*条例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有*电视等单*,应*依法*担物业管*区域内相***和*施、设备的维修养*义务,物业公**地下管*不存在维修、养*的责任,该闸阀在地下观测井*,已超过了物业公**合理注意义务,井**损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被告物业公**应*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XX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
由于*告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均无异议;被告宝信XX公*、被告物业公*、被告王XX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合议庭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当庭予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由于*告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明*的无异议,经*议,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明*的依法*以认证。
被告XX公**支*其主张,向**提供了三组证据:
第一组是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各一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法*代表人身份证明*件一份。证明*告XX公**依法*记设立的企业,成*时*为2014年10月31日,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组是信合换热站损失情况*明*件一份。证明*告XX公**发现热交换器房*水**时**了宜川县XX公***川县XX公*,并拉来抽水*进行了排水*业,已完全*到了自己的管*义务,并尽自己所能,把损失降到了最低。该事件也造成XX公***损失达6万**,XX公**应*担赔偿责任。
第三组是观测井*换热站内照片原件6张。证明*来水**水*阀断裂后***来水**井**流出后*自来水**、消防管*空*流入热交换器房,再从*交换器房*的自来水**、消防管*空*流入原告租赁的地下室,造成*告财产损害。整个过程*告XX公**任**错,XX公**是侵权*,不应*担赔偿责任。
原告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该两组证据不能*明*告没有*原告造成*失,仅能*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该两组证据并不能*明**通*消防管*和*来水**的空*流过来的。
被告XX公**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该组证据属于*事人陈*,并非书证,其造成*损失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认为该组证据无法*明**从*来水**防管*的空*进入地下室的,也无法*明*告XX公**过错。
被告物业公**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和*明*的均无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中称XX公***了物业公*,XX公***提供证据证明;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
被告王XX对被告XX公**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XX公**质证意见。
因原告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被告XX公**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被告物业公**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被告王XX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对关*性和*明*的有*议。合议庭对被告XX公**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及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予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由于*测井*换热站内部照片来源真实合法,能*证明*来水**闸阀断裂后***来水**井**流出后*自来水**、消防管*空*流入热交换器房,再从*交换器房*的自来水**、消防管*空*流入原告租赁的地下室,并造成*告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本院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依法*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物业公**向**提供支*其主张*证据材料。
被告王XX为支*其主张,向**提供了二组证据:
第一组是陕西省工程*工验收报告复印*一份。证明*合家*楼工程*承建方*黄*XX公*,法*代表人是马*才,被告王XX是施*负责人,而不是承建方,被告王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明*工程**收完全**设计*量要求,基础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该证据还证明*合家*楼工程*基础设施**管*早已超过保修期。
第二组是宜川县城集中供热工程*交协议复印*一份,李XX备忘录复印*一份。证明*2011年8月30日全*供热系统的全*设备设施*经*交给宜川县城市管*局所有,其中协议第4条明*约定移交后XX公**一切建筑经*管*与被告王XX无关;同时*明*2013年**,作为水*工的李XX,受XX公***,对本案所涉的监测井*原有*础设施**拆除后*新另做,对重做后*工程*量,原承建方*应*承担责任。
原告对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是租赁第四被告王XX的房*,且原告的损失是发生在租赁期内,被告王XX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认为该两组证据说明XX公**非破裂闸阀的所有*及管*人,XX公**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移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该协议仅能*明*XX把供热系统交给了城管*,并不能*明*给了现在的XX公*,对第二组证据中李XX的备忘录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认为李XX的备忘录应*于*人证言,但李XX本人并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因此不能*为定案依据,被告XX公**未安*李XX施*,其重新做观测井*XX公**关,宝信XX公***于2014年,李XX重做观测井*基础设施*在2013年*秋*,当时*信XX公***成*,谈*上安*李XX重做观测井*工程*事项。
被告物业公**被告王XX提供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
由于*告对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被告XX公**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被告XX公**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中移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对第二组证据中李XX的备忘录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有*议;被告物业公**被告王XX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的均无异议;经*议庭评议,对被告王XX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证明*的及第二组证据中移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当庭予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由于*XX系水*工,其证明*系原件,该证据能*证明*案所涉监测井*原有*础设施**拆除后*新另做的基本事实,本院对李XX证明*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依法*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中,原告申*证人周XX、黄XX、周XX出庭作证。证人周XX证明,原告需要拉家*时*打电话叫周XX,周XX负责连*带安*,往地下室拉家*每件搬运费30元,安*一个六门柜50元,安*一副席*思床30元;安*电视柜、餐桌、茶几、梳妆台、鞋柜每件30元,安*二层床每件120元,安*书桌每个80元。
原告未对证人周XX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XX公*、XX公*、物业公**为证人身份不明,与原告有***经*往来,存在利*关*,证人对本案争议期间搬运的时*、种类、次数、数量均无法*明,其所拉家*是否属于*案受损家*,无法*明,证人在作证过程*,存在被干*的行为,其证言不能*采纳。被告王XX认为证人仅仅证明*宜川搬运市场的行情,无法*实原告所证案件的事实。
证人黄XX证明*给原告从***宜川拉沙*三件套每件每次260元,四件套每件每次300元,玻璃茶几每件每次40元、大理石*几每件每次80元,衣柜每套每次80元,儿童*和*柜每件每次40元,软床每套每次120元,大理石*桌每套每次100元,鞋柜和*妆台每套每次50元。
原告未对证人黄XX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XX公*、XX公*、物业公*、王XX认为原告在四川订货时*是2015年7月8日,而证人黄XX陈*其在2015年6月13日已经*达宜川县,负责运输事宜,出现矛盾,未订货却发生了物流关*,与常*不符,其证言不应*采信,其证言的内容*本案无关。
证人周XX证明*给家*店安*电视柜、茶几、鞋柜、餐桌每件30元,安*柜子每件50元,安*双*床每件120元,安*梳妆台每件30元。家*从*运部拉到家*城门口每件搬运费20元,搬到地下室每件搬运费10元。
原告未对证人周XX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XX公*、XX公*、物业公**为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被告王XX认为证人仅仅证明*宜川搬运市场的行情,无法*实原告所证案件的事实。
由于*人周XX从*家*搬运工作、黄XX系货运司*、周XX从*拉货安*工作,其均与本案原告无亲属关*,且三个证人均系亲自出庭作证,其证言具有*观真实性,经*议,本院对证人周XX、黄XX、周XX证言的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依法*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
为了进一步***件事实,本院依法*取了宜川县人民法*立案庭诉前调解*工作人员于2016年1月20日去事发现场对原告受损家*情况*登记清单*件一份共10页。
原告张XX对其受损家*情况*登记清单*真实性、合法*、关*性及证明*均无异议。
被告XX公**原告受损家*情况*登记清单*真实性、合法*、关*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有*议,认为该组证据只能*明*告家*受损的数量、种类,无法*明*受损的家*已经*全*失使用价值。
被告XX公*、物业公**原告受损家*情况*登记清单*真实性、合法*、关*性均无异议,对证明*有*议,认为该组证据只能*明*告家*受损的数量、种类,无法*明*受损的家*受损的程*和*际受损的价值。
被告王XX同意前三个被告的质证意见,同时,被告王XX认为因家*的质地和*构不同,怕水*泡的损害程*也不同,只有*类登记才能*确的判断实际损失,而不是一旦浸水,就全*要求赔偿,这没有*实和**依据。
由于*告受损家*情况*登记清单*本院工作人员依法*行实地勘查**记制作的,该清单*有*观真实性,经*议,对该清单*真实性、合法*、关*性当庭予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对其证明*依法*予以认证,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查**下事实:
2011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了房*租赁合同,被告王XX自愿将其所有*位于*川县XX(信合家*楼)楼下5、6、7单*(建筑面积320平**)的地下室以每年7万**租金*赁给原告经*家*销售业务,租期自2011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0日共5年**,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张XX负责支*出租房*的水*、电费、卫*费、物业管*费*费*(由小区物业统一管*),租赁房*的维修、承租人维修的范*及费*由被告张XX负担。被告XX公**作人员在2016年1月15日20时**发现信合住宅楼热交换器房*水,即通*了被告XX公*、物业公*;2016年1月16日8时*,原告准备开门营业时*现其XXX进水,造成*告XXX已经**好的待卖商*全*被水*泡受损。原告受损财产订货时*值为:床15副共计76240,茶几14个共计24010元,梳妆台9个(含隔断柜一个3200元)共计20340元,电视柜17个共计30490元,沙*15套共计87690元,餐桌7套共计12487元,鞋柜5个共计4200元,衣柜17个共计58420元,儿童*房9件(书柜二个、828号书柜一个、双*床一副、衣柜床一副、衣柜二个、202号、203号高*床各一副)共计31540元,以上合计345417元;原告支*家*托运费、搬运费、安*费*计16860元。造成*告财产损害的原因为,宜川县XX信合住宅楼地下观察井*来水*水*阀破裂,导致自来水*泄后**被告XX公**热交换器房*体的管*空*流入热交换器房,热交换器房*积水*通*热交换器房*一墙体的管*空*流入隔壁原告租赁的XXX。事故发生前,信合住宅楼地下观察井*井**为损坏井*(井**完整,可见一缺口),事故发生后,被告物业公**换了观察井*已损井***裂闸阀。鉴于*告受损家*中的床上垫子系可分离物品,且部分受损家*仍有*用价值,本院酌定原告受损家*中的床上垫子价值为20000元、部分受损家*的残值为20000元,原告财产受损的实际价值应*305417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所经*的XXX在本次漏水*故发生前曾**生过两次漏水*故。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物业公***本小区的供暖、供水*消防设施*的安**宜负有**的注意义务,对小区住宅楼的整体安***员及车*的出入负有**义务。本案所涉信合住宅楼地下观察井*建在被告物业公***门区域,该小区的车*出入必须**观察井*上部,从*造成*井*观察井***破损,致使井*密封**极差,被告物业公**原告财产受损应*担主要责任;被告XX公**其热交换器房*面墙体的管*空*均未作密封*理,从*使外泄的自来水**被告XX公**热交换器房*体的管*空*流入热交换器房,再通*热交换器房*一墙体的管*空*流入原告租赁的XXX,XX公*、物业公**未起到必要的管*与注意义务,XX公**原告财产受损亦应*担次要责任;原告在地下经*家*生意,理应*其所租房*周**安**项*行高*注意义务,原告却在其家*城曾*次进水*成*产损失的情况*,对其家*城一侧的管*空*未作密封*理,从*使外泄的自来水**热交换器房*体的管*空*流入原告租赁的XXX而使其财产受损,原告、XX公**物业公**未起到必要的管*与注意义务,原告对其财产受损亦应*担一定责任。原告财产受损是由于*察井*面的消防水**阀破裂使外泄的自来水*入其XXX造成*,破裂的自来水*阀位于*表与用户之间,该部分应*物业公**责维修和**,原告既没有*供应*被告XX公**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且当庭表示放弃对引起本起事故的原因及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被告王XX作为地下房*的出租人,自其与原告签订房*租赁合同并将房*实际交付原告之日起即失去了对该房*的管*、使用及收益*权***务,根据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的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房*维修的范*及费*由原告张XX负担的约定可知,在房*租赁期间,原告是其承租房*的具体维修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XX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由于*告承租的XXX进水**观上使原告不能*常*业,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对原告的停业损失酌定为20000元(含营业损失及房*损失)。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宜川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财产损失152708.5元、家*托运费、搬运费、安*费8430元、停业损失10000元,共计*偿原告171138.5元;
二、由被告宜川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X财产损失91625.1元、家*托运费、搬运费、安*费5058元、停业损失6000元,共计*偿原告102683.1元;
三、由原告张XX自行承担其财产损失61083.4元、家*托运费、搬运费、安*费3372元、停业损失4000元,共计*告应*行承担其损失68455.4元;
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908元,由原告张XX承担1381.6元,由被告宜川XX公**担3454元、由被告宜川XX公**担20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省延安*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贺*龙
代理审判员  张*菊
人民陪审员  王*民
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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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16:00:00

审理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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