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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韩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从轻处罚

马XX、韩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12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XX,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XX,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郭XX,河南XX律师。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韩XX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9月28日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0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杨XX、马X、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韩XX及其指定辩护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疫情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份,蒋XX(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马XX、韩XX、苏XX(另案处理)预谋,由蒋XX冒充媒婆,马XX冒充相亲女子嫂子、韩XX冒充相亲女子哥哥,苏XX冒充相亲女子和张X见面相亲,骗取受害人张X彩礼66,7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739元),事后蒋XX分给马XX现金15,000元,蒋XX分得现金28,000元,蒋XX从分得的28,000元中分给韩XX500元,苏XX分得现金23,0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XX将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XX、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提请我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XX辩称之前不知道构成犯罪了,现在知道错了,对指控其诈骗罪没有异议,但量刑建议有点重了。辩护人张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马XX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其既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实行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2、其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3、其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4、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定诈骗罪有点重,这个事都是蒋XX指使的,不认同预谋,蒋XX就给自己500元,至于骗多少钱并不知道,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了。辩护人郭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的定性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韩XX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其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其自愿认罪认罚;3、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事后也未分得赃款,只是领了500元的雇佣费,应属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蒋XX(另案处理)通过孙X给被害人张X说媒相亲,后蒋XX、苏XX(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马XX、韩XX在开封市祥符区博望高中附近见面,由蒋XX冒充媒人,苏XX冒充相亲女子,谎称叫“王X”,与被害人张X见面相亲,蒋XX让被告人马XX、韩XX分别冒充“王X”的嫂子和哥哥,共骗取被害人张X见面礼、彩礼等人民币66,7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2,739元)。事后,蒋XX分给被告人韩XX人民币500元,分给被告人马XX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马XX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XX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马XX积极退还被害人张X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了马XX、韩XX的个人基本信息;
(2)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马XX被抓获以及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XX抓获的相关情况;
(3)无前科证明,证实了未发现被告人马XX、韩XX有前科的相关情况;
(4)微信账单、转账截图、微信个人信息,证实了被害人张X转账见面礼以及购买金戒指的相关情况;
(5)收到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马XX退赔被害人张X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6)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了蒋XX、苏XX被取保候审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蒋XX供述,2019年夏天的时候,苏XX让其给她说媒,骗点彩礼,其便联系马XX、韩XX冒充苏XX的嫂子、哥哥,后几人诈骗张X的相关事实;
(2)同案犯苏XX供述,2019年其冒充相亲女子“王X”,与蒋XX、马XX、韩XX诈骗张X的相关事实;
(3)证人孙X证言,2019年7月通过蒋XX介绍一个叫王X的给张X说媒,之后张X被诈骗的相关事实。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X陈述,2019年7月6日通过媒人孙X给其说媒,后被蒋XX等人诈骗的相关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马XX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2019年夏天的时候,蒋XX让其冒充相亲女子的嫂子,后与蒋XX、苏XX、韩XX诈骗被害人张X的相关事实;
(2)被告人韩XX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2019年7月份前后,蒋XX让其冒充相亲女子的哥哥,后与蒋XX、苏XX、马XX诈骗张X的相关事实。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X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的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配合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韩XX,有立功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马XX依法从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韩XX依法从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XX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韩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张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樊利芳
人民陪审员  闫冰莹
人民陪审员  胡云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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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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