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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无业。曾*非法*医,分别*2009年12月2日、2013年5月14日被海**XX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非法*医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海**公**取保候审,同月23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钱*文,江**眼律师*务所律师。

海**人民检察院以海*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犯非法*医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X出庭支*公*。被告人夏X及其指定辩护人钱*文*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庭审中,被告人夏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名均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钱*文*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机关*控被告人犯非法*医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夏X犯罪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处罚;3.被告人夏X犯罪时*满75周*,依法*从*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夏X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处罚;5.被告人夏X平**贯表现良好。综上,恳请对被告人夏X从*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理查*,被告人夏X自1997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证》的情况*,擅自在海**XX某组某号其家*,为周*群众治病。被告人夏X分别*2009年12月2日、2013年5月14日被海**XX行政处罚两次,后*以上述方*继续非法*医直至被查*。海**XX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海**罚字(2014)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夏X作出1.没收作为证据已异地保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伍*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11月10日,海**XX将夏X非法*医案件移送至海**公**。海**公**依法*唤被告人夏X到案。归*后,被告人夏X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医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人涂X、景X、毛X的证言,书证海**XX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被告人夏X的户籍*料、情况*明、海**非税收入入账通*书、发破案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医,情节严*,其行为已构成*法*医罪。被告人夏X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处罚;其犯罪时*满*十五周*,亦可以从*处罚。被告人夏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夏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指定辩护人所提有**述内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相*,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最高*民法*《关**理非法*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X犯非法*医罪,判处管*六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管*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罚金**判决书生效后*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丁 冀

附:《中华*民共和**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医,情节严*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单*罚金;严*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造成*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上有*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十五周*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民法*《关**理非法*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第(四)项

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

(四)非法*医被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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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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