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刑初84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X。
被告人章XX,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温州市龙湾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鹏威,北京XX律师。
被告人章XX,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温州市龙湾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8年10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被告人章XX、章XX生产、销售假药一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86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以构罪标准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章XX、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章XX、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长黄朝
人民陪审员王小红
人民陪审员蒋XX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代书记员陈XX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