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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予以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川2021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XX,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2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8)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X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被害人罗X1在李X1家认识王XX、张XX(均已判决)等人后,便请王XX等人帮其儿子罗X2介绍女朋友。被告人赖XX受张XX邀约后,又邀约了李X2(已判决),张XX让李X2化名“张X”并介绍与罗X2假装耍朋友,赖XX冒称为“张X”姨娘。双方在内江见面后,赖XX、张XX等人收取见面礼人民币1000元,并与罗X1约好到安岳罗X1家看房。赖XX、张XX、王XX、李X2等人在罗X1家看家期间,张XX以要礼金为由收取罗X1现金人民币18000元。2015年农历6月12日罗X2生日当天,被告人赖XX等人收取见面礼人民币600元,张XX收取罗X1谢媒钱人民币1200元。双方约好数日后带罗X1到“张X”家看家。赖XX联系李X3、余XX(另案处理),让李X3、余XX分别冒充“张X”的“幺叔”、“幺娘”接待罗X1一家人。看家当天,被告人赖XX等人将罗X1一家人带至李X3、余XX家中。其间,李X3、余XX各收取见面礼200元。2018年2月18日,赖XX在简阳市河东新XX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罗X1的经济损失,李X2已退赔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赖XX已退赔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王XX、张XX、李X2、李X3、余XX、罗X3、李X1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罗X1的陈述、被告人赖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X与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1200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赖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赖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赖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赖XX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赖XX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泽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舒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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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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