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股权

因公司对外欠款无力偿还,债权人起诉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其中股东获得胜诉

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5民初3651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彭上德兴大道10号银海XX305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10548000。
法定代表人:单园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路78号北滨太阳城XX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687913B。
法定代表人:向XX,总经理。
被告:向XX,男,1973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牟X,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李XX,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王XX,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杨XX,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婕,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刘XX,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龚XX,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3。
原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向XX、牟X、李XX、王XX、杨XX、刘XX、刘XX、龚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王XX、被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婕、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向XX、牟X、李XX、刘XX、龚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支付欠款XXX元;2.判令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按欠款本息总额20%计算)及差旅费5000元;4.判令向XX、牟X、李XX、王XX、杨XX、刘XX、刘XX、龚XX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差旅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重庆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工程合同书》,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名下的“重庆XX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等项目”提供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及相应的售后服务,合同价款为XXX元,并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5年12月25日向XX公司进行竣工移交。重庆XX车厘斯音乐酒吧试运营过程中,XX公司发现需要增加部分设备并对部分设备进行更换,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重庆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就增补更换项目进行了约定,增加款项为101430元。直至该酒吧投入运营,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付款,2016年12月12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对尚欠款项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做了约定。经XX公司多出催收,XX公司尚欠XXX元未支付。重庆XX车厘斯音乐酒吧早已停业,XX公司除该酒吧外,未经营其他产业,公司无收入来源,可见XX公司已经停业,不能向XX公司清偿到期债务。XX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600万元,其股东向XX、牟X、李XX、王XX、杨XX、刘XX、刘XX、龚XX认缴的出资均未实缴到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杨XX、刘XX辩称,股东实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该期限尚未届满,股东并未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出资履行义务,且XX公司未进入实质性破产程序,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故股东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律师费与差旅费无证据证明实际产生,股东不应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XX公司、向XX、牟X、李XX、刘XX、龚XX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1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重庆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工程合同书》,主要约定,重庆XX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等项目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及相应的售后服务;合同总价为XXX元;合同签署正式生效后,甲方需向乙方提交XXX元;设备到达现场,甲乙双方及时清点验收,买方再付XXX元;设备安装施工时再由甲方付给乙方XXX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再由甲方支付乙方542600元;剩余款项工程运行一年即2016年12月12日前再支付271399元。
2015年12月25日,牟X在重庆车厘斯音响视频灯光竣工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015年12月28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重庆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中的相关器材进行补充约定。
2016年12月12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主要约定,XX公司尚欠XX公司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以及KTV、多媒体互动系统等项目款合计XXX元,XX公司承诺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的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利息,此外XX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XX公司承担。其后,XX公司未依约支付款项。
另查明,XX公司股东向XX、牟X、李XX、刘XX、刘XX、龚XX、王XX、杨XX的出资期限为2025年8月19日。XX公司委托四川XX处理本案诉讼事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与产生了差旅费。
本院认为,关于欠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重庆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工程合同书》、《重庆车厘斯音乐酒吧灯光音响视频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还款承诺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XX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未依约支付的,需按照双方约定向XX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履行期限届满,XX公司尚欠XX公司XXX元未支付,故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欠款XXX元与资金占用损失(以XXX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与差旅费的问题。XX公司主张律师费与差旅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产生并支付了费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XX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问题。向XX、牟X、李XX、刘XX、刘XX、龚XX、王XX、杨XX系XX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25年8月19日,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现认缴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XX公司未举证证明向XX、牟X、李XX、刘XX、刘XX、龚XX、王XX、杨XX存在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故XX公司要求向XX、牟X、李XX、刘XX、刘XX、龚XX、王XX、杨XX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XX公司欠款XXX元;
二、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XX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XXX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28.76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5180.89元,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2564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玉成
审 判 员  朱 浩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梁 蜜
书 记 员  陈XX


其他 股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江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469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