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保险理赔

中国**公司与李XX、中国**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杭*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91民初1204号
原告:中国XX公*。住所地:浙江*杭*市下城区XX-7层、10-14层、1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30342843。
主要负责人:朱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台州市椒江*,现暂住浙江*杭*市。
被告:中国XX公*。住所地:广**深圳市福田*香蜜湖街道XX、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218633X2。
主要负责人:尤XX,该公**经*。
原告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李XX、中国XX公*(以下简*平*XX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权*高*民法*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繁简*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用小额诉讼程*,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XX公***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并当庭宣*。
原告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偿还保险代位赔偿款5900元;2.判令被告平*XX公**保险责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7年7月29日,被告李XX驾驶浙A×××××号车*在杭*市下沙XX与案外人宋*驾驶的浙G×××××号车*发生碰撞,造成*G×××××号车*损坏。同日,事故双**订《杭*市机动车*损交通*故自行协商*理协议书》,被告李XX负事故全*责任,宋*无责。浙G×××××号车*由原告承保。原告已经**赔偿款5900元。因与被告李XX联系无果,诉至法*。
被告李XX答辩称:对浙G×××××号车*的损坏程*有*议。
被告平*XX公**面答辩称:浙A×××××号车*仅在平*XX公**保交强*,故平*XX公**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诉讼费*属于*险赔偿范*。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日起,在赔偿金*范*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本案中,被告李XX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任,应*浙G×××××号车*的修理费*担全*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浙G×××××号车*的保险人,在支*了车*修理费*后,依法*得代位求偿权。又因浙A×××××号车*在平*XX公**保交强*,故因本次事故造成*G×××××号车*的损失,应*由被告平*XX公**交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内赔付2000元。赔偿不足部分3900元,根据事故责任,应*被告李XX负担。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四十九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中国XX公**位赔偿款2000元;
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中国XX公**位赔偿款3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原告中国XX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申*退费。被告李X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应*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员  吴**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七日


其他 保险理赔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16:00:00

审理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