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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381刑初65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吉春,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X,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汉族,本科文化,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X,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XX,男,1964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XX,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2月3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X,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XX,又名赵X,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住河北省深州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吉林XX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19〕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书记员奚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宋吉春、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等人(其余被告人另案处理)先在黑龙江省阿城XX,后到公主岭市,以推广“三商法”、“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名,无任何经营产品,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分成五个等级,即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级别,发展81人成为代理员级别,发展491人成为代理商级别。该组织共发展会员数百人,建立多处传销窝点,骗取财物。在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孙XX是培训员级别,承担宣传、收下线会员费职责;被告人文X是讲师,代理员级别,承担负责讲课、收下线会员费职责;被告人文X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讲课、管理寝室、协调、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李XX是培训员级别;被告人吴XX是寝室长和小组长,代理员级别,承担帮顶层人员崔X(另案处理)照看6个寝室,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赵XX系代理商级别,承担安排寝室长人选、收会员费职责。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传销下线图、笔记本、办案说明、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证人张X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的供述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组织、领导以推广“三商法”、“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采用参与人缴纳现金、推荐人按照层级分钱的方式,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X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文X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没有参与传销活动,没有犯罪。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宋吉春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XX在本案中未担任具体职务,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一般参加者,与其他被告人的作用明显不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是初犯,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高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XX在此次犯罪中虽然是代理商级别,但其只是普通的组织者、参与者,应认定为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初犯,请法庭综合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等人(其余被告人另案处理)先在黑龙江省阿城XX,后到公主岭市,以推广“三商法”、“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名,无任何经营产品,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分成五个等级,即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级别,发展81人成为代理员级别,发展491人成为代理商级别。该组织共发展会员数百人,建立多处传销窝点,骗取财物。在传销组织中,被告人孙XX是培训员级别,承担宣传、收下线会员费职责;被告人文X是讲师,代理员级别,承担负责讲课、收下线会员费职责;被告人文X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讲课、管理寝室、协调、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李XX是培训员级别;被告人吴XX是寝室长和小组长,代理员级别,承担帮顶层人员崔X(另案处理)照看6个寝室,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赵XX系代理商级别,承担安排寝室长人选、收会员费职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理及立案情况。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明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嫌犯罪的张XX、吴XX、文X、文X、李XX、孙XX传销一案移送至公主岭市公安局。

  3.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及逮捕的情况。

  4.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常驻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的自然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

  5.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XX、吴XX、孙XX、文X、文X、李XX被公主岭市工商局移交至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赵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张XX、赵XX、文X、文X、李XX、孙XX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吴XX2008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2008年2月3日被告人吴XX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8.辨认笔录,证明吴XX、张XX辨认出赵XX的情况。

  9.扣押决定书、清单、吉林省没收和追缴物品票据及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追缴张XX持有的7827元人民币、笔记本一个和两部手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赵XX的人民币4万元和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XX发展传销下线走势图一份,文X发展传销下线走势图记账本一份;被告人孙XX发展传销下线走势图记账本。

  10、发展人员名单、层级分布图及记账本,证明张XX参加传销后发展的人员名单。赵XX提供的参加3260项目的层级分布图。吴XX发展的人员层级分布图及吴XX的上下线人员情况。被告人李XX非法传销网络图、文X非法传销记账本及文X自绘传销下线图。孙XX的传销下线图。

  11.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张XX的个人银行明细账情况。

  12.传销人员来本市的交通方式、时间汇总表,证明赵XX、张XX等人来本市从事传销活动的时间及方式情况。

  13.羁押证明,证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赵XX被羁押于辽宁省葫芦岛市看守所。

  14.吴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转账记录,证明吴XX提供的崔X组建的群及群内成员聊天记录情况和代理商崔X的照片,吴XX手机里微信转账记录。吴XX和孟X、崔X1、李X、黄X、胡X、夏X、范X、李X1、王X的聊天记录情况。

  15.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传销窝点及孙XX、石X住所进行搜查。

  16.电话笔录及录音光盘,证明证人祁X证实其不知道其母亲孙XX加入传销组织的事,也不知道自己是孙XX的下线的事情。

  17.证人董X1、文某、杨X1、曾某、董X2、李X2、刘X、郑X1、唐X1、王X2、张X2、柳X、关X、李X1、阿X、杨X2、詹X、徐X证言,证明2019年初,其来到本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3260扶贫体系,该组织是通过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挣钱。

  18.证人邓某、管某证言,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本市学习传统文化,其不知道参加学习的组织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体系。

  19.证人唐X2、侯某、王X3、陈X1、杨X3证言,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本市,没参加什么组织也没有发展下线。

  20.证人马X、陈X2、郑X2、宫某、姚X、王X4证言,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本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体系,开展传销活动。

  21.证人许X、吕X、李X3、高X、纪X、宋X、李X4、张X1、肖X、樊X、齐某证言,证明2019年3月其来公主岭市学习,不知道传销组织的事情。

  2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本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体系,开展传销活动。其所在寝室长是文X。

  23.被告人张XX供述,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公主岭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靠吸纳会员入会,缴纳会费3260元后按照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下线交钱入会后赚取下线钱。

  24.被告人赵XX供述,证明其参与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的传销活动组织。该组织是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挣钱。

  25.被告人吴XX供述,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公主岭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是通过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挣钱。

  26.被告人文X供述,证明其否认在本市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从事传销活动。

  27.被告人李XX供述,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公主岭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是通过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挣钱。其所在寝室长是文X。

  28.被告人文X供述,证明其参加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传销组织,其上线是文X,文X是代理员级别。通过发展下线挣钱。其寝室长是文X。

  29.被告人孙XX供述,证明2019年3月,其来到公主岭市参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是通过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挣钱。

  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文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X虽辩解其没有参与传销组织,但根据被告人文X、李XX供述及层级分布图等证据,均能够证实被告人文X是寝室长、承担讲课、管理寝室等重要职责,被告人文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孙XX、文X、李XX、吴XX、张XX、赵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X、赵XX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并担负重要职责,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文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三、被告人文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

  四、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五、被告人吴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六、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七、被告人赵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八、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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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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