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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等人犯非法经营罪

  吉**辽源市龙**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19)吉0402刑初409号

  公*机关*源市龙**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系吉**XX公***。户籍*在地:吉**伊***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辽源市公**东**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XX,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满*,初中文*,无职业,户籍*在地:吉**东*县,住辽源市龙**。因涉嫌犯非法**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辽源市公**东**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XX、苏*,吉***吉*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系吉**XX公**售员,户籍*在地:吉**榆树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辽源市公**东**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史XX,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满*,大学文*,系吉**XX公**售员,户籍*在地:吉**伊***自治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辽源市公**东**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XX,吉*XX律师。

  被告人宫XX,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公*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系吉**XX公**售员,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非法**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辽源市公**东**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XX,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公*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系吉**XX公**售员,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非法**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辽源市公**东**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龙**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经*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龙**人民检察院以龙*二部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犯非法**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公*,被告人孙XX、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及秦XX的辩护人马XX、苏*,史XX的辩护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被告人孙XX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在经*吉**XX公**间,未取得药品经*许*证的情况*,由其姐夫被告人秦XX为其购进“长寿XX牌益*补肾胶囊”、“XXX牌回春如意胶囊”、“锁阳*精丸”等药品,后*佣被告人史XX、周XX、宫XX、梁XX通*打电话,并由本市三百货附近的XX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共计*民币61万**。

  被告人秦XX于2019年1月29日到辽源市公**东**局投案;被告人史XX、周XX于2019年2月13日到辽源市公**东**局投案;被告人宫XX、梁XX于2019年2月21日到辽源市公**东**局投案。

  公*机关*为,被告人孙XX、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未取得药品经*许*证,非法**药品,情节特别**,其行为均已构成*法**罪,应*依法*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XX、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议。

  被告人秦XX的辩护人提出:秦XX系自首、从*、自愿认罪认罚、上缴10万**金,系初犯、无违法*罪记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史XX的辩护人提出:史XX具有*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从*、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单*罚金*者适用缓刑。

  经*理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孙XX经*吉**XX公**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许*证的情况*,由其姐夫被告人秦XX为其购进“长寿XX牌益*补肾胶囊”、“XXX牌回春如意胶囊”、“锁阳*精丸”等药品,雇佣被告人史XX、周XX、宫XX、梁XX打电话对外进行推销,利*本市三百货附近的XX快递,将以上药品以货到付款的方*进行销售,销售金*共计61万**。

  被告人孙XX于2019年1月25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秦XX于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史XX、周XX于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宫XX、梁XX于2019年2月21日主动到辽源市公**东**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孙XX销售的药品情况。

  2.书证:常*人口信息,证实孙XX、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的自然信息情况;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移送案件材料,证实案件来源;营业执照,证实XX快递站前分公****业资质;XX快递客户协议,证实孙XX通*邮寄方*销售药品;辽源市市场监督**局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实孙XX等人销售的药品种类及批号;XX快递提供的孙XX邮寄药品记录,证实孙XX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销售药品金*为614604元;XX公***委托书,证实秦XX系该单*业务员,授权*售该公***范*内的药品;XX公**供的提货记录,证实秦XX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月14日从***走的“长寿XX牌益*补肾胶囊”、“XXX牌回春如意胶囊”、“锁阳*精丸”共计44680盒,销售额225908元;XX公**业执照等材料,证实XX公**备销售药品资质;吉**XX公**业执照,证实其经*范*不包*销售药品;东**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孙XX违法*得10万*、4箱药品、秦XX违法*得10万*、电脑、优盘、手机、快递单、XXX相**术等物品情况;到案经*,证实六被告人到案情况。

  3.证人张X证言,我是XX公**经*,秦XX系公**务员,2018年11月份上班,公**权*XX代表公**外销售药品。秦XX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月14日从***走的“长寿XX牌益*补肾胶囊”、“XXX牌回春如意胶囊”、“锁阳*精丸”共计44680盒,销售额225908元。

  4.证人李X证言,我是XX快递车*负责人,2018年11月24日与孙XX签定大客户协议用来向*邮寄药品。孙XX邮寄的药品都*货到付款,送货地的快递员收完货款后,打到XX快递总公*,两三天后*我店内,有*货款直接给秦XX,多数汇到秦XX工行卡里。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1月25日,孙XX共邮寄药品的货款总价值614604元。

  5.被告人孙XX供述,我是北XX公***,公**有*售药品的资质。2018年5、6月份开始,销售过长寿XX牌益*补肾胶囊和XXX牌回春如意胶囊、锁精丹等。我的药都*从*姐夫秦XX那*货来的。公***个业务员,负责打电话联系客户,打电话我们是有*术的,通*话术跟对方*绍药品,如果对方**购买,员工将客户信息给我,我告诉XX的老板,XX负责发货,货到付款。回款都*到我姐夫秦XX用来收XX快递回款的工行卡内,他帮我保管。员工底薪2500-3000,有*成。我在公**关*缴的10万**违法*得。

  6.被告人秦XX供述,我是长春XX公*、XXX。2018年5月份左*,我负责帮忙进货,还帮孙XX发过几次药,有**补肾胶囊、回春如意胶囊、锁精丹、三肾丸。我是通*XX公**XX公**货的,上述药品都*真药,进的货运到辽源市XX公*,我提货之后*药放在三百货附近的XX快递。孙XX把买药人的信息、地址发给XX快递,XX负责发货。我有*张*行卡,里面有XX打款40万***,这钱**孙XX卖药的回款,其中30万**利*,10万**本钱。钱*到我卡里是替孙XX保管。孙XX用给客户打电话的形式销售药品。我在公**关*缴10万**法*得。

  7.被告人周XX供述,我是创佳业公**务员,公**贸易**,但我们主要负责推销药品。公**一些电话号,我们挨个打电话推销。推销的药品有**补肾胶囊和*春如意胶囊。我和***有*售药品的资质,工资每个月2500元,按销售额百分之三提成,一共挣了17000元**。

  8.被告人史XX供述,我是2018年6月到北XX公**推销。公**经*范*是日用品,老板叫孙XX。公**过药品,有XXX、长寿XX、三肾丸、锁精丹。底薪2500,按销售额百分之三提成,我是最先到公**班*。挣了1到2万*。

  9.被告人宫XX供述,我是2018年9月1日入职,负责打电话推销药品,我就负责打电话,没见过药品,底薪2500,按销售额百分之三提成,一共挣了14000多元。

  10.被告人梁XX供述,我是2018年9月份到公***,负责打电话推销药品,底薪2500元,按销售额百分之三提成,一共挣了9000元**。

  11.搜查*录,证实在秦XX家*搜查*涉案4箱药品;在孙XX公**查*电脑、U盘、手机、快递单、XXX相**术等物品情况。

  12.辨认笔录,李X辨认出孙XX是与其签订大客户协议并通*快递邮寄药品的人。

  关**护人提出的秦XX系从*的意见,经*,秦XX作为医药公**务员,明*孙XX没有*品经*许*证,仍然为其进货销售,在非法**中与孙XX均起主要作用,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违反国**品管*法*,未取得药品经*许*证,非法**药品,情节特别**,其行为均已构成*法**罪,依法**究刑事责任。公*机关*控的事实及罪名成*,本院予以支*。被告人秦XX、周XX、史XX、宫XX、梁XX犯罪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X、史XX、宫XX、梁XX受孙XX雇佣,在共同犯罪过程*起次要作用,系从*,应*减轻处罚;以上被告人案发后*积极上缴违法*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处理。被告人秦XX、史XX辩护人提出的相***、减轻处罚的意见符*法*规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程*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民币40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秦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民币40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罚金**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3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缴纳。)

  四、被告人史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3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缴纳。)

  五、被告人宫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2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缴纳。)

  六、被告人梁XX犯非法**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民币2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缴纳。)

  七、被告人孙XX、秦XX违法*得予以追缴,上缴国*。(扣押在案的违法*得20万*,未随案移送,由公**关*行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源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班*伟

  人民陪审员  杨*梅

  人民陪审员  齐*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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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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