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这是律师*作为公***时*理的一起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人殴打,至轻伤和*微伤。案件涉及房*产开发公*、政府部门、拆迁公***体的侵权*几方*事人。案件的重点要分析梳理房*产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的关*、一级开发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与职责。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找准站位,反驳对方*诉讼主张,坚守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
山*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刑初10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女。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女。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男。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X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男。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徐*市铜山*公**何*派出所民警抓获,2月3日被羁押于**市铜山*看守所,2月15日被大同市公**城区分局民警解*大同。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同市第二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同市XXX房*产开发有*责任**,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代表人郭XX,系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顾**,男。系大同市XX公**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XX,男。
委托代理人马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缪XX,男。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院提起公*。在诉讼过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邓XX一并提起对杨X、郭XX的附带民事诉讼,后*追加大同市XX公***XX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2016年8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邓XX以附带民事诉讼双**事人已经*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由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邓XX的申*符*有***规定,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XX、邓*、邓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月五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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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4 16:00:00
审理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