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102行初320号
原告:贵州XX.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址:黔西县中建乡龙凤村红堰煤矿。
委托代理人:陈X,职位办公室主任。
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郑X,职务局长。
住所地址: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XX。
负责人出庭:徐X,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被告: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潘X,职务厅长。
住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XX。
负责人出庭代表:魏XX,该厅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田X,冉孟刚(实习)北京XX律师。
第三人:彭XX,男,汉族,地址:黔西县。
委托代理人:龙XX、李X,黔西县锦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XX诉被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彭XX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贵州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XX负担。
审 判 长 吴XX
人民陪审员 夏XX
人民陪审员 朱黔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云
书 记 员 盛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