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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因医方过错丧失存活机会,医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简要案情经过】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XX医院

患者王XX因发现右侧肛周肿块,伴有肛门胀痛并逐渐加重,于XXXX年7月21日入被告医院住治疗,诊断:肛周脓肿。入院当日被告予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肛管直肠后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坐骨直肠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脓腔搔刮术、肛周药物注射封闭术。8月8日,患者出现发热,被告于8月10日再行肛周脓肿术后清创术,石蜡病理提示:考虑恶性肿瘤。经他院病理会诊、免疫组化,诊断为肛旁肉瘤。次年3月2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肛周皮肤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原告的病情及诊疗经过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被告过错,正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致使患者错过了早发现、早确诊、早治疗的时机,也使患者丧失了及时控制病灶的机会,直接导致患者肿瘤细胞不当扩散、癌症肺转移,起诉后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判员:XXX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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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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