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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可索赔精神抚慰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01月10日,原告周XX与被告王X女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女儿周XX由被告抚养,原告自离婚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周XX18岁。2020年05月20日,经原告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周XX不是周XX的生物学父亲,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自2016年11月至起诉之日支付的抚养费476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告王X女的委托后,立即建立微信案件群以随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委托人到律所做现场案情确认以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案例、法律法规大数据检索,向委托人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以帮助其梳理案涉法律要点……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兢兢业业,积极与当事人和办案法官沟通交流,整理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最终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X女于2020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周XX返还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0000元。

  【鼎麒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在本案中,周XX与周XX之间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关系,即周XX对周XX无法定的抚养教育之义务,学理上将此种情形称为“欺诈性抚养”。

  关于周XX请求抚养费返还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周XX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为他人抚养子女而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王X女由此减轻了子女抚养费的支出而获得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周XX有权要求王X男返还其为周XX所支付的抚养费。

  关于周XX要求王X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论,周X女的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仅使孩子的亲生父亲逃避了法定抚养义务,同时使得周XX承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并且对周XX的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周X女的行为符合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周XX有权要求王X女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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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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