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人身侵权

王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乐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长乐*人民法*刑事带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82刑初520号

  公*机关*乐*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于*建省长乐*,汉族,住福建省长乐*。

  诉讼代理人欧XX,福建XX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福建XX律师。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于*建省长乐*,汉族,文*程*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长乐*。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徒刑一年,2002年7月26日刑满*放;又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长乐*公**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乐*XX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看守所。

  长乐*XX以长检公*刑诉[2018]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6日向*院提起公*。在诉讼过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对刑事部分和*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长乐*XX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及其诉讼代理人欧XX、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长乐*XX指控,2018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XX在与其相*的长乐*某镇某村被害人王X1家*口因生活锁事与王X1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告人王XX持刀砍、打被害人王X1的头面部等部位。经*乐*公**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X1头面部六处创口长32.0厘米,左*额骨骨折,损伤程*为轻伤一级。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王XX在长乐*某镇某村王XX家*前的水*路*被长乐*公**鹤上派出所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机关*供了被告人王XX的供述,被害人王X1的陈*,证人陈X、林X、郑X、王X2、王X3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作记录、现场平*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长乐*公**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病历材料,DNA检验鉴定书,出警经*及伤者照片,违法*罪经*查*情况*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书、罪犯释放证明,抓获经*及户籍*明*证据材料。公*机关*为,被告人王XX故意非法*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8年3月14日上午,原告人王X1被被告人王XX持刀砍伤后,即被送往长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骨骨折、左*额颞部头皮*肿、额顶部、顶部、左*部、右颞部头皮*伤、右耳后**、下唇皮*裂伤、全*皮*挫伤等。请求法*依法*令被告人王XX赔偿原告人经*损失共计36608.61元[其中医疗费18422.41元、误工费3643.20元(69029元/年÷365天×19天)、护理费3643.20元(69029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交通*2000元、营养*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人向*院提交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CT报告单、门诊、住院收费*据及费*汇总清单、户口本及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王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议,供认王X1先用刀割伤他的手致血管*裂,他才用刀子砍对方*面部,并没有*菜刀,他愿意认罪。对于*带民事诉讼,对原告人主张*各项*偿要求按法*规定标准,但要扣除他受伤花**费*。

  经*理查*:

  被告人王XX与王X1曾*相*土地问题发生过纠纷。2018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XX在位于*乐*某镇某村被害人王X1家*口因琐事与王X1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王XX持刀砍、打被害人王X1致伤。经*乐*公**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X1头面部六处创口长32.0厘米,左*额骨骨折,损伤程*为轻伤一级。

  另查*,原告人王X1,户籍*在地长乐*某镇某村,系农*居*。2018年3月14日原告人王X1受伤后*被送至长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日出院,花**诊费*891.93元*住院费*16141.7元,诊断为左*骨骨折、额顶部、顶部、左*部、右颞部头皮*伤、右耳后**、下唇皮*裂伤等,医嘱建议休息、随诊。后*告人王X1到福州总医院复查,花**诊费*1388.7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过程*均无异议,并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经*审查*属实的被害人王X1的陈*,证人陈X、林X、郑X、王X2、王X3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作记录、现场平*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长乐*公**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病历材料,DNA检验鉴定书,出警经*及伤者照片,违法*罪经*查*情况*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书、罪犯释放证明,抓获经*、户籍*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证明*、CT报告单、门诊、住院收费*据及费*汇总清单、户口本及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XX在侦讯阶段*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持刀故意非法*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长乐*XX指控的罪名成*,应*法*究被告人王XX的刑事责任。鉴于*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王XX归*后*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处罚。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害人王X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损失,应*民事上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民币5000元*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范*,不予支*;其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营养**依法*标准予以判赔。其中:(1)原告人主张*疗费18422.41元,有*疗机构出据的合法*据证明,且属用于*疗因本案所受的损伤,予以支*;(2)原告人主张*工费3643.20元,其住院天数19天应**误工时*,考虑原告人系农*居*,其误工费*按上一年*农***渔标准结合其误工时*计3022.72元(58068元/年÷365天×19天);(3)原告人主张*理费3643.20元,符*规定,予以支*;(4)原告人主张*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但未提交伙食补助费*准证据,可按照当地国**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以计*,即30元/天×19天=570元;(5)原告人主张*通*2000元,但未提交相**据,考虑其受伤后*医确需支*交通**具体情况,酌情判赔300元;(6)原告人主张*养*2000元,没有*嘱建议,不予支*。上述六项,合计**赔金*计*民币25958元(取整)。为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月十六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各项**损失计*民币25958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剑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一八年*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人身侵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2 16:00:00

审理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