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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XX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牛XX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武清区XX民 事 判 决 书(2018)津0114民初15722号原告:牛XX,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天津XX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东XX******。主要负责人:石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牛XX与被告李X、吴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吴XX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421.52元,有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按每天100元主张住院25天;营养费4500元,按每天50元计算鉴定营养期90天;护理费14760元,按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23元计算鉴定护理期120天;误工费29643元,按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标准每天123元计算鉴定误工期241天;残疾赔偿金87016元,牛XX为农业户口,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按天津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1754元请求20年并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酌情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6554.4元,牛XX的被扶养人为儿子周XX,按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16386元请求4年并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0%并除以2人;交通费2000元,为就医支出,酌情主张;鉴定费1820元,有票据;以上共计259214.92元,因牛XX已与案外人吴XX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吴XX应赔偿款已履行完毕,本案中只要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6日12时0分,吴XX驾驶黑B×××**号松花江牌小客车,在小学西侧100米处倒车时与牛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损坏,牛XX受伤。此事故经武清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吴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XX无责任。牛XX受伤后,被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侧髌骨骨折、颅骨骨折等多处伤情。2018年5月31日牛XX出院,并于出院后复查。上述治疗,牛XX共住院25天,共支出医疗费100421.52元,已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及费用清单。牛XX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2019年1月29日,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牛XX外伤致右下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其误工241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牛XX因此支出伤残及三期鉴定费1820元。上述事实提交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牛XX的被扶养人为儿子周XX,2004年12月9日出生,农业户口,提交周XX户口页、武清区街段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案外人吴XX所驾事故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在案外人李X名下,该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牛XX已与案外人吴XX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吴XX除垫付款外,再一次性赔偿牛XX各项损失55000元,该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请求依法支持牛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吴XX是否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以及该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否则本被告依法予以免责,如法院判决本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依法享有追偿权。二、发生事故后,吴XX未报案或延迟报案,请法院核实肇事车辆与投保车辆是否是同一车辆。三、投保车辆未在本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本被告仅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和车主负责,且该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急救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和车主负责,且该项下负责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六、误工费和护理费应提供职业和行业证明、收入减少证明,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卡等证据以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而不能仅仅出具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否则只能以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牛XX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该支持误工费。七、交通费仅限于受害人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费用,在有公交车的情况下,应优先乘坐公交车,即使是乘坐出租车,牛XX就医、出院各一次。八、牛XX为农村户籍,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不应按照天津城镇标准计算。九、不同意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牛XX的伤残并未产生严重后果,也未提供被扶养人既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几名子女的证据。十、不同意给付精神抚慰金,牛XX的伤残并未产生严重后果,并且已经给付了残疾赔偿金,牛XX不应该主张该费用。十一、本案是侵权案件,本被告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鉴定交通费,应由侵权人车主或驾驶员承担。十二、牛XX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国家正规发票且为原件,同时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牛XX主张的医疗费,均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票据,且有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清单予以佐证,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牛XX提交的天津市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程序中,依牛XX申请,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对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牛XX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误工期为241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牛XX的被扶养人为儿子周XX,2004年12月9日出生,是未成年人,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牛XX于1961年10月10日出生,未满60周岁,其未举证证明本人实际从事行业,也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案外人吴XX的驾驶证及其所驾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均在检验有效期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牛XX已与案外人吴XX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除吴XX已为牛XX垫付的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牛XX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5000元;交强险限额以内应赔偿部分,由牛XX与吴XX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行解决,双方纠纷解决完毕,再无其他争议。吴XX应赔偿款55000元已通过本院全部履行完毕。故牛XX申请撤回对吴XX的起诉,并同意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外人吴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吴XX所驾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本院确认的牛XX合理的损失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吴XX赔偿。但基于牛XX与吴XX已就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并将双方约定的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的事实,本案中,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牛XX各项损失的确认:关于医疗费(含用血互助金),本院凭有效票据确认为100421.5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牛XX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结合牛XX的年龄、住院病案记载的伤情及营养期评定意见,本院酌情支持2500元;关于误工费、护理费,XX公司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结合牛XX的年龄及实际情况,牛XX按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日平均收入每天123元请求误工费、护理费,符合规定,结合其误工期、护理期评定意见,其请求误工费29643元、护理费14760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8701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54.4元,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XX公司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牛XX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总额确认为93570.4元;关于精神抚慰金,XX公司不予赔偿的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结合牛XX的年龄、伤残等级、事故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支持9000元;关于交通费,考虑牛XX治疗及复查合理支出,本院酌情支持400元;关于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该费用在本案中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牛XX的损失医疗费100421.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500元,合计105421.52元,由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二、牛XX的损失误工费29643元、护理费14760元、残疾赔偿金93570.4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47373.4元,由XX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以上一至二项合计,由XX公司赔偿牛XX1200**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划至本院账户,户名天津市武清区XX,账号XXX3039,行号402XXXX5117,开户行天津XX)。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由牛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XX书记员  段XX引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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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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