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张X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王XX与张X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84号原告:王XX,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XX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南宫市,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天津XX律师。被告:张X,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16MAXXXR),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XX。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第三人天津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