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山***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陈XX与山*XX公***房*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济南市历下区XX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字第2233号原告陈XX,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胡XX,山*XX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杰,山*XX律师。被告山*XX公*,住所地济南市。法*代表人杭X,董*长。委托代理人肖XX,山*XX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X,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员,现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XX与被告山*XX公***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向*院提出撤诉申*,要求撤回对被告山*XX公**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符*法*规定。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山*XX公**起诉。案件受理费*民币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审 判 长 闫XX审判员 于*宁*理审判员 朱XX书 记 员 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