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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韩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蔡XX与韩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闽0602民初239号原告:蔡XX,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XX,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XX,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蔡XX与被告韩XX、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被告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XX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截止2018年12月的利息为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韩XX对上述借款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韩XX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韩XX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提供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韩XX并未归还借款,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韩XX辩称,讼争款项系其于2016年3月17日向林XX所借,林XX通过蔡XX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17年8月其在林XX的要求下,重新书写借条,并将债权人写成蔡XX,利息支付到2018年11月左右。被告韩XX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7日,被告韩XX向原告蔡XX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被告韩XX作为担保人在该笔借款的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韩XX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份,此后经原告韩XX多次催讨,未再还款。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及原告蔡XX、被告韩XX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蔡XX与被告韩XX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韩XX应当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韩XX作为担保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韩XX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韩XX关于讼争款项出借人系林XX及利息支付至2018年11月的辩解,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韩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XX借款25万元,并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韩XX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韩XX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韩XX、韩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XX官助理梁XX书记员曾XX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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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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