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X、黎X等与江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毕X、黎X等与江西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198号原告:毕X,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黎X,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XX**。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江西XX律师。原告毕X、黎X与被告江西XX公司(以下简称天宁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毕X、黎X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X、黎X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宁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X、黎X撤诉。案件受理费832.7元,减半收取计416.35元,由原告毕X、黎X负担。审 判 长 胡XX 判 员 纪惠娜人民陪审员 刘道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