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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倪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7(2018)浙0102民初1068号原告:倪XX,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玉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倪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收诉后,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玉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归还借款2982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8月14日,被告陈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借款120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人承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及财产偿还本次借款的本息,并承担出借方由于追回本次借款所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了借人出借的120000元,收款方式为转账49000元、现金71000元。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吕X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49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遂引讼争。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并支出律师费1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为49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归还13500元,于2017年11月6日归还568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X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982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XX借款本金29820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XX律师费1000元。如果被告陈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2720元,因原告倪XX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自愿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陈XX负担。原告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XX人民陪审员韩XX书记员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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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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