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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象山县人民法院

卿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225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卿X,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淑清,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9月11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10月10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1、代理检察员张X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X及其辩护人马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卿X伙同陈X4、童X、张X6(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筹划并开发了“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网上互助平台。该平台运行规则为:平台会员通过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将2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投入平台账户,每日利息为3%,10日后还本付息,同时该平台鼓励会员开发市场,会员可通过介绍他人加入取得“领导奖”和“团队奖”。被告人卿X负责介绍并管理“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投资团队,陈X4负责联系技术团队开发“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童X、张X6负责发展下线。2016年5月27日至6月18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以稳赚不赔、高额回报为诱饵,直接或者间接吸收李X2、林X1、方某、黄X、丁X、张X3、陈X2、李X1、陈X3、周X等人加入该平台,累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2016年5月底至6月初,该平台尚能按照所宣称的利息回报向会员返还资金。2016年6月18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无法正常登陆,会员在平台上所投资金均无法结转返还,无法取回资金。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卿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卿X认为其只是介绍童X等人与陈X4认识,并没有参与“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的组织和筹划。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卿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卿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卿X与陈X4、童X、张X6(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在互联网上设立“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陈X4负责联系“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的技术团队、业绩统计及带领团队发展下线,被告人卿X负责介绍并管理“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投资团队,童X、张X6负责带领团队发展下线。该平台对外宣称,会员投资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至20000元(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倍数),以10天为一个周期进行投资,会员第一天在平台上进行排单,第二天汇款排单金额的20%,第三天至第十天汇款排单金额剩余的80%,汇出80%的款项之前每日利息为1.5%,汇出全部款项后每日利息为3%,第十一天至第十三天,会员连本带息收回所投资金。丁X、李X1等人便信以为真,开始在“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上排单汇款。该平台运行之初尚能按照平台所宣称的内容向会员返还本金及利息,但到2016年6月中旬,会员所投本金及利息均无法兑现返还。此外,该平台以“互助”平台进行宣传,但实际上该平台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也不存在真实的互助行为。在第一个投资周期即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所收款项全部秘密进入被告人卿X及陈X4、童X、张X6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收款账户中,会员并不知情,同时“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和被告人卿X及陈X4、童X、张X6等人对会员所投资金不承担任何义务,童X控制下用来收款的账户有江长寿的XX银行账户(卡号为62×××78)、XXX的XX银行账户(卡号为62×××79)、江X2的XX银行账户(卡号为62×××72)、吴X的XX银行账户(卡号62×××79)、郭X1的XX银行账户(卡号62×××76)等,张X6控制下用来收款的账户有应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号为10×××78)、张X4的XX银行账户(卡号为62×××78)、陈X5的XX银行账户(卡号为62×××67)、张X5的XX银行账户(卡号为62×××78)等。2016年5月30日,吴X的XX银行账户收到丁X汇入的人民币16000元;2016年5月31日,XXX的XX银行账户收到丁X汇入的人民币8600元;2016年6月5日,张X4的XX银行账户收到丁X汇入的人民币7400元;2016年6月5日,陈X5的XX银行账户收到丁X汇入的人民币8600元,后某收到返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300元。2016年5月30日,郭X1的XX银行账户收到李X1汇入的人民币4800元;2016年5月31日,XXX的XX银行账户收到李X1汇入的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5日,张X4的XX银行账户收到李X1汇入的人民币16000元;2016年6月5日,陈X5的XX银行账户收到李X1汇入的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卿X及陈X4、童X、张X6等人通过“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骗取丁X、李X1等人共计人民币58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丁X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5月底的时候,一个朋友给她介绍了“中国XX”平台,到了2016年5月27日的时候,她就和朋友一起在平台上排单了,到了2016年5月28日的时候,她就排到了,就打了钱,后来就收到了返还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300元,过了二天,她又往平台里打了钱,后来钱就没有再到账的事实。2.被害人李X1的陈述,证实了2016年5月20日左右,张X6给她介绍一个“中国XX”互助盘,张X6说自己跟操盘手关系很好,她就相信了,2016年5月27日,她就开始在这个网站上排单,她用五个账户下了单,但是后来一分钱都没有返回来的事实。3.证人李X2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6月7日至6月10日,他经人介绍在一个叫“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的网络平台上申请了6个账号,并买来激活码将每个账号激活,然后他就进入平台下订单,下单以后第二天汇款订单金额20%的款项,系统会随机将他的这笔钱进行匹配,匹配好后系统会提示他,他就会通过电话跟对方联系好,并把钱打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系统上说他下单的钱可以在13天内收到21%利息,还会连本带息的还给他,但是他汇款之后就一直没有收到任何钱款了的事实。4.证人江X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她是通过她女儿童X开始接触“中国XX”平台的,所有的操作都是她女儿在帮她操作的,这个平台第一天下单,第二天汇款下单金额的20%,剩下80%看平台的随机匹配,童X之前做过“心连心”平台,当时她和童X一起做的,张X6也一起做的,后来她和童X带的团队亏损了二三十万,张X6带的团队也亏损了,她见过一次卿X,当时卿X和其他人一起来象山玩,童X告诉她自己就是跟卿X做的,卿X等人还答应过童X“心连心”平台亏掉的钱会还给她们的,后来到了2016年5月27日,“中国XX”平台开始后,卿X他们通过“中国XX”平台给童X和张X6汇款,钱其实就是第一批会员下单的20%,都是以匹配的方式汇的,需要童X和张X6提供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她还经手帮童X借过三张银行卡,分别是她父亲江长寿的XX银行卡、她母亲XXX的XX银行卡和她妹妹江X2的XX银行卡,以及经辨认,卿X就是“中国XX”平台操盘手的事实。5.证人张X2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底或6月初的时候,他姐姐张X6说在玩一个“中国XX”平台,每个账号只能投资两万元,张X6想多投资一点,就让他提供他的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张X6还向他借过四五个其他账户,之后的操作都是张X6在操作的,他没有经手过的事实。6.证人江X2的证言,证实了童X是她姐姐的女儿,2016年4月份左右,她将一张XX银行卡借给她姐姐江X1了,江X1说做生意要用的事实。7.证人郑X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6月初,她姐妹施X告诉她有一个平台赚钱很容易,她就把身份证和钱给了施X,让施X帮她操作,后来过了半个月左右,施X告诉她那个投资平台倒掉了,钱拿不回来了的事实。8.证人施X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底,她姐们林X2给她介绍一个“中国XX”投资平台,说赚钱很快,她就把身份证、手机号码和钱给了林X2,让林X2帮忙投资,过了十几天,林X2将本金和利息打回给她了,她就让林X2再帮她投一些钱,过了十几天没反应,后来林X2告诉她平台倒掉了,钱没了的事实。9.证人林X1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6月1日,张X6向他推荐一个“中国XX”投资项目,十天到十三天为一个周期可以拿本金加利息,他就将钱打给张X6,过了十天,张X6给他打回本金和利息,2016年6月11日他就又打了一些钱给张X6,6月15日至6月17日,张X6叫他再投资一点,并承诺保证能赚钱,亏了找她要,他就又打了一些钱给张X6,之后他给张X6打过好几次电话,张X6叫他去张X6家里等,但是一直没有等到张X6,他就报案了的事实。10.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4月2日,王X才打电话给她让她去投资“心连心”平台,她就投了钱,但是4月5日第一轮运作的时候,钱就被吞了,之后王X才一直说钱会以另一种方式返还给她,2016年5月中旬,王X才给她打电话说有个“中国XX”慈善平台在5月27日开盘,可以赚钱,2016年6月5日,王X才以她的名义在“中国XX”慈善平台下了单,但是后来她一直没有收到本金加利息的事实。11.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中旬,张X6将他拉进一个微信群,说有个“中国XX”慈善平台于2016年5月27日开盘,后来2016年5月27日,他就在“中国XX”慈善平台用四个账户下了单,2016年6月7日,他从“中国XX”平台收到了本金加利息,2016年6月8日,他又用四个账户下了单,2016年6月18日,他等着收钱的时候却没有收到钱的事实。12.证人张X3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21日的时候,江X1向她介绍“中国XX”平台,说周期是十天,利息是16%,发展下线还可以拿提成,还保证说肯定能赚钱,亏钱的话可以找她要,2016年5月27日,她就往平台投了钱,之后收到了本金和利息,后来她打算不做了,江X1就劝她继续投下去,她就又投了钱,后来就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了的事实。13.证人陈X2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中旬,江X1将他拉进一个微信群,并介绍说她女儿有个“中国XX”慈善平台于2016年5月27日开盘,2016年5月28日,他用两个账号投了钱,后来返回过本金和利息,他就又向平台投了钱,后来钱就没有再返回来的事实。14.证人陈X3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江X1和她女儿到她店里向她推销一个叫“中国XX”的互助盘,她们保证通过这个盘肯定可以赚到钱,她就相信了,后来到了5月底的一天,她就在这个网站上下了单,后来本金和利息都拿到了,到了2016年6月5日,她又下了单,后来钱就再没有返回来的事实。15.证人周X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5月29日,张X3给他妈介绍了“中国XX”网络互助平台,他妈下单后收到过回款,感觉能赚钱,2016年6月5日,他妈就把这个平台介绍给他,他就用三个账号下了单,后来就没有收到过任何回款的事实。16.证人张X4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她侄女张X6向她借银行卡,她就将她的XX银行卡借给了张X6的事实。17.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他将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一张银行卡借给了张X6的事实。18.证人张X5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他将自己的一张XX银行卡借给了张X6的事实。19.同案犯陈X4的供述,证实了最早提出开发“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的有六七个人,是卿X带头介绍大家认识的,卿X和刘X之前因为做“心连心”平台亏了钱,就想启动一个新盘来赚钱,他跟卿X聊天的时候讲过他认识一个做平台的人,然后卿X就联系他,卿X还建了一个微信群,里面的成员有他、卿X、童X、童X的阿姨张XX、刘X、赖X等,大家讨论后都同意启动一个新盘。2016年5月份左右,他就联系了那个做平台的人,那个人就让他把平台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发给他,他就在微信群里和卿X、童X、童X的阿姨张XX、刘X等人讨论后将平台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发给了那个人,那个人联系了技术团队,后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于2016年5月底开始运营,当时一共有四个团队,他自己带一个,童X带一个,刘X带一个,赖X带一个,他们做这个盘,最大的收益就是第一周期的收款,发展团队还可以拿到奖金,第一周期十天就是他们几个平台开启人即他、卿X、童X、童X的阿姨张XX、刘X等人和技术团队在收款,会员的钱也都是打到他们那里去的,他们向后台提供一些账号,后台的技术员会设定好,会员直接往这些账号里汇款,会员先汇款20%,在十天内会再汇款80%。卿X是负责找团队的,几个带团队的人都是卿X介绍过来的,他是负责监管的,具体操作是技术员在操作,童X是带团队的,童X团队的主要负责人有童X、童X的阿姨张XX等,平台第一个周期的时间是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以及“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的事实。20.同案犯童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她之前做“心连心”平台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阿X”的人,后来通过“阿X”认识了“心连心”平台的操盘手卿X,2016年5月初的时候,卿X来象山了,之后卿X让她继续跟卿X做,她就继续跟卿X做“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了,卿X向她保证过,一定会赚钱,还会让她和张X6还掉“心连心”平台欠下的债,她和张X6就不断地发展下家,卿X是总负责,陈X4主要负责匹配,业绩情况也是陈X4在统计的。她在发展下家的时候会告诉对方她跟操盘手认识,对方可以放心地参与进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没有实体产品,就是会员和会员之间相互汇款并赚取利息,利息也是另外的会员汇款进来的,也没有互助的行为,互助只是平台一开始的说辞,平台并没有真实的借款人。十天为一个周期,在第一个周期,卿X告诉她要用没有在平台注册过的银行卡来收款,她把自己借来的江长寿的XX银行账户、XXX的XX银行账户、江X2的XX银行账户、叶X的XX银行账户、勾X楠的建设银行账户以及张X6借给她的两个账户和和张X6的几个账号报给卿X,卿X再授权人工匹配到她们的账号,收款的这些情况张X6也是知道的,第一个周期的时间是从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平台到2016年6月18日左右匹配开始出现问题,以及经辨认,卿X就是“中国XX”平台的负责人的事实。21.同案犯张X6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她是通过童X的母亲张XX认识童X的,当时童X在做“心连心”平台,童X让她放心把钱投入“心连心”平台,她还发展了很多下家,后来“心连心”平台关闭,她和她的下家都亏了钱,后来童X跟她说让她放心,钱会赚回来的,2016年5月中旬的时候,童X带了三个人来到石浦,其中一个叫卿X,还有一个叫“阿X”,还有一个女的,吃饭的时候卿X说他会开一个新盘,会让她们把之前亏掉的钱赚回去,到了2016年5月27日,“中国XX”平台正式运营,卿X是团队负责人,童X是带团队的,也是她的上线,她2016年6月初去四川的时候,还认识了陈X4,卿X说平台的事情是陈X4在负责的,她还看到过陈X4在手动操作匹配。卿X一开始没有说过怎么把“心连心”平台亏掉的钱赚回来,后来到了平台开始运营的第一天,童X跟她说卿X告诉童X,只要业绩做上去,平台会自动把别的会员的钱匹配给她们,“中国XX”平台对外宣传是互助平台,其实就是会员之间的钱打来打去,她也发展了很多下线,她知道这种资金盘是会倒掉的,就是想做一段时间停掉,这样钱也就赚到了。她通过童X向卿X提供了不同的收款账号及电话,这样别的会员就不知道钱款实际上匹配到他们手上了,她提供的是应某的农村信用社账户、陈X6的XX银行账户、郭X2的XX银行账户、张X4的XX银行账户、陈X5的XX银行账户、葛某的XX银行账户、毕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张X7的XX银行账户、金某的XX银行账户、张X5的XX银行账户,还有她借来的两个账户即吴X的XX银行账户和郭X1的XX银行账户是给童X用的。平台第一个周期大概是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到2016年6月18日平台匹配出现问题,以及经辨认,卿X就是“中国XX”平台的总负责人的事实。22.分户明细对账单、中国XX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XX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查询,证实了童X及张X6用来收款的银行账户明细等事实。23.平台页面照片,证实了“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的登陆页面及账户内部情况的事实。2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了“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的事实。25.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卿X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卿X的到案情况的事实。27.被告人卿X的供述,证实了他是通过陈X4接触“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的,当时在“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平台运行之前,他跟陈X4商量过,陈X4负责匹配和后台,他负责去找团队。后来在平台运营之前,他建了一个微信群,群成员有他、陈X4、童X、张X6、刘X、赖X等,主要是陈X4在群里讲解整个平台的运营制度,大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是一个互助平台,但是没有产品,是会员之间的钱打来打去,这个平台以十天为一个周期,第一天排单,第二天汇款排单面额的20%,剩下的80%由平台随机匹配,最快是第三天,最晚是第十天汇款,正常情况下,钱款第十一天会连本带利的收回来。陈X4在“中国XX”平台是负责匹配的,童X是团队负责人,他知道“中国XX”平台迟早会关闭的,2016年5月份左右,他和刘X等人来过象山,当时一起吃饭的人还有童X、张X6、童X妈妈等人,第一周期,童X他们是通过平台注册账户,平台匹配汇款的,童X他们是不同的账户在收钱,因为不能让会员知道第一周期的钱是被团队负责人收走了,第一个周期的时间大概是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5日或6月6日的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意见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卿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对外宣称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回报从2016年6月中旬起均无法兑现,且该平台以“互助”平台进行宣传,但实际上该平台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人,也不存在真实的互助行为,因此该平台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对外宣传,且该平台运行的第一个周期即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平台所收款项全部秘密进入被告人卿X等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收款账户中,会员并不知情,同时该平台及被告人卿X等人对会员所投资金不承担任何义务,足以证实被告人卿X等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意见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卿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X等人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00000余元的指控意见,经查,“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会员汇入的款项是直接进入被告人卿X与陈X4、童X、张X6等人控制的不同账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会员汇入上述账户的款项有700000余元,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卿X与陈X4、童X、张X6等人骗取丁X、李X1等人共计人民币58100元。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X等人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00000余元的指控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卿X提出其只是介绍童X等人与陈X4认识,并没有参与“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的组织和筹划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卿X的供述与同案犯陈X4、童X、张X6的供述、证人江X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童X、张X6与陈X4、卿X等人经商议决定在互联网上设立“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陈X4负责联系“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的技术团队、业绩统计及带领团队发展下线,卿X负责介绍并管理“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投资团队,童X、张X6负责带领团队发展下线,故被告人卿X提出其只是介绍童X等人与陈X4认识,并没有参与“中国XX普惠人文社区”互助平台的组织和筹划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卿X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卿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卿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二、被告人卿X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581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毕妍妍

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

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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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99/12/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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