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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国XX公司、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张XX与中国XX公司、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8民初1148号原告:张XX,男,199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上海XX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上海XX律师。被告:梅XX(第二被告),男,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梅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伯彧、被告梅XX、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驾驶员意外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51,326元、拖车费180元、车辆评估费1,600元;2、诉讼费由第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9日,第二被告驾驶牌号为沪NBXX**小轿车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崧华XX与原告驾驶沪C3XX**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二被告和原告负同等责任。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第一被告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是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及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没有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额,我们认为应该根据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额,原告主张的意外险是属于商业险范畴,我方认为他相应的主张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且驾驶员意外险没有东西可以主张。我们赔给原告张XX医药费1,300元、误工费1,210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90元、合计4,000元。原告的车辆2009年上牌的,这样的车辆现在市场价就40,000多元,现原告车辆修理费超出该价值,修理费过高,我方估损15,041元,要求重新鉴定。第二被告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具体由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支付拖车费180元。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定损,直接物质损失为51,326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鉴定费1,600元。鉴于原、被告对原告车辆受损,修理费意见不一,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委托上海XX公司对原告受损车辆进行评估。于2019年3月18日,该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确认沪C3XX**车辆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月29日的评估价值为43,900元。为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评估费2,5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车主代开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确认车主与原告系母子关系,沪C3XX**车辆系其本人所有,该车涉及本次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车辆维修等费用概由原告自己承担,由此原告提供了户口本、车主代开会身份证复印件等。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第二被告应承担50%赔偿责任,因第二被告的事故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一被告首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再由第一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第二被告按责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对原告车辆修理费持有异议,故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原告受损车辆进行评估,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损赔偿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张XX2,000元;二、被告中国XX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张XX21,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3.90元,减半收取计696.95元,由原告张XX负担498.95元,被告梅XX负担198元;重新评估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张XX和被告中国XX公司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XX书记员  金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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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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