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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栾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永建,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X,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 刚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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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4 16:00:00

审理法院:栾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329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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