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濮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XX、濮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2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XX供应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XX律师。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XX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