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农*。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逮捕。现押于*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山***律师*务所律师。
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诉(2014)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XX出庭支*公*,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郭***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X伙同“黄**”、“李X”(在逃)在菏泽市牡丹区康XX的农*信用社附近,以伪造的错版五元*民币价值10000元*由,合伙骗取被害人仇XX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XX家*赔偿被害人经*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韩XX于2014年7月25日到菏泽市公**牡丹分局北城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仇XX的陈*,证人韩XX等人的证言,调解*议及收条,菏泽市公**牡丹分局牡丹北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证明、物证照片、户籍*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有*法*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罪名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XX主动到公**关*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处罚;被告人韩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酌情对其从*处罚;辩护人关**告人韩XX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韩XX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万*。(罚金*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雁
书记员 奚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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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2 16:00:00
审理法院: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