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
原告田X,女。
原告田X,女。
原告田XX,女。
委托代理人杨XX,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文XX。
负责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X、田X、田X、田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XX、田X、田X、田XX以涉案肇事车辆湘GXXX实际车主姚XX应作为被告但在起诉时漏列姚XX作为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XX、田X、田X、田XX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田X、田X、田XX申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林XX、田X、田X、田XX负担。
审判长 李黎斌
审判员 徐联合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周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