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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田X、田X、田XX诉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

原告田X,女。

原告田X,女。

原告田XX,女。

委托代理人杨XX,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文XX。

负责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X、田X、田X、田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XX、田X、田X、田XX以涉案肇事车辆湘GXXX实际车主姚XX应作为被告但在起诉时漏列姚XX作为被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XX、田X、田X、田XX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田X、田X、田XX申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林XX、田X、田X、田XX负担。

审判长  李黎斌

审判员  徐联合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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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慈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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