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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玉桃、吴玉婵等继承纠纷2016民终12232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甲与吴玉桃、吴玉婵等继承纠纷2016民终12232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2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丙,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丁,住广州市芳村区。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楚翔,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玉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己,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吴志×,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杨箕泰兴直街二横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庚,住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理人:吴某辛(系被上诉人吴某庚的父亲),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强,身份情况同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辛,身份情况同前。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身份情况同前。原审原告:吴某戊,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吴某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以下简称吴某戊等五人)和吴志强、吴某辛是被继承人吴某壬、林某的子女,吴某己是吴志强的儿子,吴某庚是吴某辛的儿子。吴炳权和林淑玲生前拥有位于广州市杨箕泰兴东塘二横3号、5号、8号房屋(目前房屋已被拆迁,产权证已被收回,未安排回迁)。林某于2009年9月19日去世,生前无立下遗嘱。吴某壬于2013年10月4日去世,两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09年10月26日,吴某壬与吴某戊等五人及吴志强、吴某辛签订《分配预案》,主要内容为:”吴某壬和林某的房地产分配如下:杨箕泰兴二横8号归吴志强东某二横5号归吴某辛东某二横3号归吴某戊、吴某甲、吴某丁、吴某乙、吴某丙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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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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