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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福州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连江县人民法院

林XX、福州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122执恢703号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黄XX、杨栋,福建XX律师。被执行人:福州XX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XX(招亮实业)招亮宾馆**。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福州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法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及与之关联案件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整体查封。为促进关联案件被执行人房产执行,以时间换空间,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18)闽0122执恢703号执行案件归入(2018)闽0122执恢939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闽0122执恢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XX审判员  何XX审判员  陈XX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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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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