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住所地荆*市XX。
法*代表人王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湖北法*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荆*市房*管*局,住所地荆*市XX。
法*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男,荆*市房*产管*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荆*市月亮湖大酒店有*公*,住所地荆*市掇刀区XX。
法*代表人杨XX,总经*。
委托代理人王*,男,湖北兴联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服被告荆*市房*管*局房*行政登记一案过程*,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院申*撤诉。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荆*市东*置业有*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担。
审 判 长 张**
审 判 员 杜*斌
人民陪审员 付华*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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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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