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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荆*市东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住所地荆*市XX。

法*代表人王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湖北法*星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荆*市房*管*局,住所地荆*市XX。

法*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男,荆*市房*产管*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荆*市月亮湖大酒店有*公*,住所地荆*市掇刀区XX。

法*代表人杨XX,总经*。

委托代理人王*,男,湖北兴联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服被告荆*市房*管*局房*行政登记一案过程*,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院申*撤诉。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荆*市东*置业有*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市东*置业有*公**担。

审 判 长  张**

审 判 员  杜*斌

人民陪审员  付华*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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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16:00:00

审理法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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