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平荣、陈玉琼与陈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翁平荣、陈玉琼与陈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翁平X,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原告陈玉X,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成兴、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X,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平X、陈玉X与被告陈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平X、陈玉X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胡海人民陪审员伍超权人民陪审员李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姚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