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吴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海民初字第45527号原告吴X,女委托代理人夏X,北京市XX律师。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田留苗,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XX×1103室,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陈X户籍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根据陈X提供的相关证据,其自20×3月起也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XX×1103室房屋。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陈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利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