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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天凝镇戴西港村经济合作社与吕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港村经*合作社,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戴*XX。

法*代表人:杨XX,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卢X,浙江*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吕XX。

委托代理人:凌XX、唐*伟,浙江*城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港村经*合作社与被告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港村经*合作社于2009年10月1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是其在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且并未损害他人权*,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天凝镇戴*港村经*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鄢XX

书记员  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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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10-09 16:00:00

审理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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