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8魏XX与郑XX、江苏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人民法院
6778魏XX与郑XX、江苏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778号原告:魏XX,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进、孙晓婷,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XX,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江苏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986131J,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XX**。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公司员工。原告魏XX与被告郑XX、江苏XX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XX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