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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淮北市XX公司、中国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王XX与淮北市XX公司、中国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XX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175号原告:王XX,男,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安徽XX。被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矿业设备博览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27900108。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安徽XX律师。被告:中国XX,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XX**统一信用代码9134XXXX0825833Y。负责人:李X,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安徽XX律师。原告王XX诉被告淮北市XX公司、中国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XX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计4562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谢XX书记员  王XX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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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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