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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XX,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XX

代理审判员  武XX

书  记  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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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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