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魏XX、杨XX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XX、杨XX侵权*任*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5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平*市经*开XX。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于XX之女,魏XX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XX律师。原审被告:于XX(又名于XX),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平*市经*开XX长江***,系于XX之女,魏XX之妻。上诉人魏XX、杨XX因与被上诉人杨X、原审被告于XX侵权*任*纷一案,不服山**东*县人民法*(2017)鲁152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魏XX、杨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错误,依法**纠正,改判魏XX、杨XX不承担任**任,并在查**实的基础上依法***理分配赔偿款。一、原审没有**案件事实,对事实认定不清,对被上诉人的无理诉求应*依法*回。1.于XX与被上诉人杨X是婆媳关*,死者杨XX系于XX之子,被上诉人杨X之夫,于XX早年*异,独自抚养*子杨XX和*儿杨XX,一直生活在东*县XX3单*6楼西户杨XX的舅舅家,杨XX结婚后,被上诉人杨X与丈夫共同居*在拖拉机厂家*院的家*,直至杨X与于XX就赔偿款的分配达不成*致产生纠纷后*离家。2.本案诉争为杨XX的死亡赔偿款,系被上诉人杨X与于XX因杨XX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不均所致,应*共有*产纠纷,而非侵权*纷。原审法*错用侵权*纷审理此案,属适用法*错误应*予以纠正。二、本案中,上诉人魏XX、杨XX已经*行完出借账户、暂管**的义务,对于XX与被上诉人杨X关**偿款的分配不应*担任**任。2017年7月9日,杨XX在施*时****落,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失共计690000元。于XX多年*身体不好,一直不间断在医院治疗中,甚至双**订的赔偿协议书也是在于XX治疗的医院签订的。在签订协议时,因于XX与被上诉人杨X均没有*银行卡,所以约定将赔偿款打入魏XX的银行账户,在得到赔偿款后*XX已经*赔偿款交付给于XX,并由于XX出具了收到条,在原审庭审时,上诉人魏XX、杨XX已经*出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于XX对此也予以认可,但原审判决对该事实进行了回避,未予认定,以上诉人交付钱*时*征得被上诉人杨X的同意违反了委托约定为由,判决上诉人魏XX、杨XX应*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加重账户出借人的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错误,对其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涉案款项*于XX与被上诉人杨X的共有*产,根据委托书,上诉人魏XX只要将钱*交付给死者亲属即完成*委托义务。事实上,上诉人魏XX将钱*支*给死者亲属杨XX,后*XX将钱*交付给于XX,二人已经*成*务。若如原审法*所述,只要于XX和*上诉人杨X就赔偿款分配不均发生争议,无论魏XX将钱*交付给谁,都**能*另一方*至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更甚者,如二人不能*成*致,钱*未交付前,二人可以分别*者一并向*借账户人魏XX主张**,原审法*未以事实为基础作出的原审判决并不公*,对于*上诉人杨X滥用诉讼权**出借账户人无理卷入诉讼应*予以驳回。三、原审法*没有***实,错误分配了赔偿款。原审法*主观认定赔偿协议所列项*为用工单*的格式化处理,并非真实赔偿项*是错误的。1.关**葬费。被上诉人杨X主张*葬费*其出资操办,与事实不符,我方*予认可,且被上诉人没有*交证据予以支*,依据法*规定,可以认定其主张*能**。事实上,该笔款项*由于XX从*偿款中支*的,因此在分配赔偿款时**将丧葬费*除。原审无事实依据认定赔偿总额未发生变化,是错误的,进一步*定丧葬费*由赔偿款外的其他共有*项*支*,也没有*实依据。在赔偿协议书中明*列明*葬费**。2.被扶**生活费。于XX独自一人已经*养*个孩子成*,多年*身体不好,经**院治疗,虽然赔偿款金*是综合协商*数额,但是明*写明**了被扶**生活费*一项,该笔款项*于XX应*款项,在该项*下被上诉人杨X没有***割。如人为地剥夺于XX应*的被扶**生活费*导致于XX生活困难,无法*续正常*活。退一步*,若不是考虑到于XX年*患病的实际情况,赔偿方*赔偿金*也根本不会达到690000元。即便于XX还有*一扶**,也不是原审法*剥夺于XX取得该项**的理由,并且因杨XX的死亡后*进一步*重另一扶**杨XX的义务,也是不公**,因此无论从**依据、协议约定亦或是情理来讲都**分配于XX该项*的费*。原审判决第5页“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现实情况*析,赔偿款总额至今未发生改变,赔偿协议中所列分项*并未全*实际发生。故被告于XX以协议中列有*扶**生活费*张**其享有,理由不当”的认定系原审法*的主观臆断,在没有*实基础及证据的前提下,此内容*反了法*规定。在赔偿额中,首先已经*杨XX的丧事支*了相***,金*已经*生改变;其次,在赔偿协议中所列明*分项*均是实际存在的,杨XX与被上诉人杨X并无子女,××缠身的母亲于XX。原审判决以上诉人再婚且有*一扶**杨XX为由剥夺了于XX应*的该笔赔偿款项,是错误的。3.被上诉人杨X主张*XX再婚后****在河南周*已组建新家*,但没有*交证据,且我方*此不予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视为其主张*能**。事实上自杨XX结婚后,被上诉人杨X就一直与于XX母子居*在拖拉机厂家*院的家*。即便于XX在2017年2月再婚后*是一直居*在原来住所的。原审判决第3页认定“杨XX之父已去世,2016年*2017年*被告于XX再婚”,在一份法*判决书中,存在如此含糊,模糊不清的记载,也能*明*审法*并没有*真依法*理此案。因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杨X与杨XX的生活关*紧密程*高**XX系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杨X与杨XX结婚3年,相*亲密度而言,于XX与杨XX的生活亲密度要高**X,原审平*分配赔偿额明*不公*。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原审判决上诉人魏XX、杨XX承担支*杨X赔偿款345000元*错误的,原审法*对赔偿款的分配明*不公,且没有**依据。被上诉人杨X辩称:一、一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程*合法,依法**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理由如下:1.一审法*判决上诉人魏XX、杨XX对答辩人应*的赔偿款承担连*偿还责任,是一审法*根据庭审查**事实作出的本案中最公*、公*、合理的判决决定。因为,上诉人魏XX、杨XX恶意串通*案原审被告于XX转移了答辩人丈夫死亡赔偿金690000元*事,不容*诉人辩驳。而该笔赔偿款项*最终*供查*的下落,就是上诉人魏XX将该笔款项*至上诉人杨XX账户内。而且二上诉人是在与于XX一起跑至青岛,三人已经*全*答辩人决裂,并且不打算支*答辩人应*的款项*情况*发生的转移。且在一审中,二上诉人仅仅提供了原审被告手写的收据,而不是银行存款手续,更是证实了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赔偿款的事实。2.该笔赔偿款至最后**之日起,数额一直未发生变化,也说明*诉人及原审被告于XX在一审中所描述的用该笔款项**丧葬费、医疗费*说法*捏造的。3.一审法*对于*辩人与原审被告与死者关*亲密程*的认定是正确的。虽然对于*偿款的分割存在不公*处,但是答辩人出于*年*呼本案原审被告为母亲的情分上,并未提起上诉,只希望尽快的解*此事,回归*常*生活。4.二上诉人无权*本案涉及的死亡赔偿金*何*割主张****。因为本案中,仅是答辩人与于XX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笔赔偿款项**辩人与于XX共同所有。本案中原审被告于XX并未对本案判决内容*起上诉,上诉人也无权*该款的分割提出异议,因为该款项*何*配与二上诉人无关。5.二上诉人虽在一审答辩及上诉状中诉说自己已经*行了支*义务,但是根据本案中是其夫妻二人上诉,而非原审被告于XX上诉,可以看出,该笔赔偿款其实是关*二上诉人的自身利*,该赔偿款还在二上诉人手中。原审被告于XX述称:原审判决有*实之处,于XX和*们一直在一起生活。后*办丧事,也是于XX拿出的钱。于XX因身体原因和*诉费*,所以没有*诉,希望二审法*能**处理。杨X向*审法*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因杨XX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割款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认定事实:死者杨XX系原告之丈夫,被告于XX之子;被告杨XX系被告于XX之女,被告魏XX系被告杨XX之丈夫。2014年*天原告与杨XX登记结婚,婚后*人于**县XX共同生活,婚后*子女。杨XX之父已去世,2016年*2017年*被告于XX再婚。2017年7月9日杨XX在从*外墙粉刷时*高**落,后**救无效死亡。次日用工方(甲方)与原告、被告于XX(乙方)订立“赔偿协议书”,载明“一、甲方*次性赔偿乙方*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人员办理丧葬事宜支*的交通*、餐饮费、误工损失等法*规定的一切赔偿项*共计*民币陆*玖万*(69万*)。二、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按照乙方*求,甲方*上述款项*至乙方*定的账户:卡号62×××72,户主魏XX。并由乙方*具收据为凭……”。协议下方*原告与被告于XX签字。同日原告与被告于XX作为委托人、被告魏XX作为受托人共同订立“委托书”,约定将全*赔偿款项*入被告魏XX上述银行卡内,并约定被告魏XX收到赔偿款后,应*至死者亲属银行卡,否则可视为诈骗并承担法*责任。委托书下方*原告与被告于XX作为死者亲属签字。同日下午1时**工方*约定将全*赔偿款打入被告魏XX工商*行卡内。2017年7月14日被告魏XX自该卡中先后*次于ATM机各取款5000元,次日又将剩余*68000元*入被告杨XX新开账户,当日被告杨XX自该账户将680000元*次性转出,此后*账户又发生多笔交易,至2017年8月14日仅剩余*19.65元。对有*议的证据和*实,本院认定并评判如下:1.关**偿协议中所列分项*题。①被扶**生活费。被告于XX主张*偿款中有*扶**生活费**,自己已年*54周*,××,已无劳*能*,应*该赔偿款中预留340120元*被扶**生活费,剩余*项*行分割。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主张*偿协议中的赔偿项*是用工单*依照处理事故的经*将可能*生的各分项**予以罗*,并非真实的赔偿分项*计,依照杨XX去世时*况,仅其死亡赔偿金*项*应*680000余*。同时*张*告于XX实际年*为50周*,所患病症均为近期检查*果,属中年**正常*体磨损,其现状达不到被扶**标准,不应*有*扶**生活费。对此本院认为,赔偿协议中虽列有*项,但未列明*分项*偿数额,且双**事人均当庭陈*,协商**有*分项*偿进行具体商*,仅就总额达成*致意见,故该赔偿协议应*笼统的一揽子解*方*,所列分项*用工单*为避免以后*纷尽可能*括所有*偿项*而采取的格式化处理。同时*据现实情况*析,赔偿款总额至今未发生改变,赔偿协议中所列分项*并未全*实际发生。故被告于XX以协议中列有*扶**生活费*主张**其享有,理由不当。同时*照法*规定,被扶**是指未成**或丧失劳*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被告于XX未向*院提交无劳*能*的相**据,××不能*明*丧失劳*能*,且其已再婚并有*一扶**被告杨XX,故被告于XX要求自赔偿总额中享有340120元*被扶**生活费*主张*予采纳。但鉴于*告于XX的现实状况,可适当予以照顾。②丧葬费。原告主张*XX去世后,以家*现存的不足20000元*办了杨XX的葬礼,随后*赶出家*,三被告将其与杨XX共有*车*一部处置,并掌控了杨XX生前的银行卡。被告于XX不予认可,辩称自赔偿款中支*了丧葬费,并否认原告与杨XX曾*买车*和*控杨XX银行卡。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于XX虽辩称自赔偿款中支*了丧葬费,但赔偿款总额至今未发生减少,且未向*院提供丧葬花**具体证据,故其理由不予采信。丧葬费**为自赔偿款以外的其他共有*项*支*,并不影响赔偿款项*分割。2.关**偿款的转移效力问题。被告魏XX、杨XX主张*款之前已征得原告同意,并协商*致共同购买楼房*处,另外给付原告200000元,因原告反悔故将全*赔偿款给付被告于XX,由被告于XX所写收据为凭。且依据委托书,将赔偿款给付原告或被告于XX任**名亲属,即完成*托义务。被告于XX对被告魏XX、杨XX上述主张*以认可。原告否认曾**偿款协商*房*割并达成*意之事,主张*告魏XX违反委托约定并将赔偿款擅自处理,其与被告于XX、杨XX恶意串通,结成***同体,共同损害其合法**。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XX共同委托被告魏XX暂存赔偿款,被告魏XX明*该款项*原告与被告于XX所共有,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被告魏XX将赔偿款转移至被告杨XX处,明*违反了委托约定。被告杨XX无端接受该笔款项*转移他处,其二人之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原告权*,对原告不应*生约束*。一审法*认为:杨XX死亡后*工方*赔偿690000元,因该款不是杨XX生前所遗留,故不属于*产。该款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整体性财产补偿,应*死者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即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于XX共同所有,其分配原则应*亲属关*的远近并结合与死者的共同生活密切程*等情况*行分割。原告主张*告于XX再婚后****于*南周*新组建家*,被告于XX否认,主张*直与随杨XX和*告共同生活。但双**未提交相**据。结合原告与杨XX结婚3年***告于XX再婚的客观事实,应*定原告与杨XX的生活关*紧密程*高**告于XX,故原告享有*偿款的比例应*于*分之一。但鉴于*告于XX现实的身体和*神状况,应*当予以照顾,原告与被告于XX应**享有*笔赔偿款,被告于XX应*付原告345000元。被告魏XX、杨XX未经*告同意将赔偿款多次转移,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其辩称转款系受被告于XX指示而为,故其行为与被告于XX一同对原告构成*同侵权,应*担连*责任。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XX、魏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给付原告杨X赔偿款应*份额345000元。二、被告于XX、魏XX、杨XX对上述款项*给付承担连*责任。三、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杨X承担2728元,被告于XX、魏XX、杨XX承担6072元。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魏XX、杨XX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东*县医院住院病历三组34页,拟证明2016年8月16日于XX在东*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耳源性眩晕;2017年5月15日于XX在东*县医院治疗;2017年7月9日于XX在东*县医院住院治疗,××性抽搐,于XX因受杨XX死亡打进,住院治疗。2.东*县医院门诊收费*据一组7张*检验报告单7张,拟证明*XX常***,因身体原因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及相**疗花**况。3.证人马X、黄X、李X证言一组,拟证明*XX一直居*在东*XX死者杨XX的舅舅家。4.东*县驾驶员培训发票一张,拟证明*XX在2017年3月31日报考C1培训费*一直在东*居*的事实。该组证据不仅证明*XX一直在东*县拖拉机厂与死者杨XX及杨X共同生活,是家*共同成*,同时*证明*XX年*、多年*病需治疗,并一直由杨XX抚养*事实,一次性赔偿款中应*含有*XX的抚养*。第二组:5.杨XX出具的证明*份、杨XX的身份证复印*及户口本复印*各一份,拟证明*杨XX死亡无子女,根据当地风俗习*,由死者侄子杨XX摔盆,于XX支*2万**办理日后*丧事事宜。6.东*县姜*镇西杨*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份,拟证明*杨XX死亡,由村治丧委员会操办,费*由杨XX垫付后,由于XX从*偿款中支*。7.因办理杨XX丧事实际支*的费*明*及部分收据。该组证据拟证明*XX因杨XX死亡实际花**丧葬费*。第三组:8.出生证明*份,拟证明*诉人魏XX与杨XX的孩子于2017年9月1日出生的事实,魏XX因杨XX临近产期,故急于*家*产,便将钱*出,现金**给于XX,并于*日出具收条,上诉人已完成*钱*支*死者亲属的义务。被上诉人杨X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第一,对证据1,住院时*2016年8月16日,住院1天,不能*实于XX需被人扶*。2017年5月份住院病历,其明*是因为发生外力碰撞而受伤,并非因自身原因住院,与本案无关。2017年7月9日的住院是因受杨XX突然死亡的刺激临时*院。以上三份病历均不能*实上诉人的主张。第二,对证据2,分别*应*次住院治疗的时*,也无法*实上诉人的主张。第三,对证据3,该三人均系于XX好友,其具有*密的好友关*,且没有*证人证言中注明*XX在拖拉机居*的时*长短,属于***人误导的证人证言。第四,对证据4,证明*XX身体状况*常,不需被扶*,否则也不会在50岁高*的情况*学驾照。第五,对证据5,杨XX系杨XX亲伯*,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也已经**过丧葬费*来源,只是交由第三人,由第三人处理的,该证据也无法*实2万**葬费*源于69万**赔偿金。第六,对证据6的意见同证据5。第七,对证据7,不能*实丧葬费*的来源。第八,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议,杨XX死亡发生在2017年7月9日,二上诉人孩子出生是9月1日,证实不了杨XX临近产期,着急回青岛,更不能*明*上诉人将款项**给于XX和*X。综上,于XX不是上诉人,二上诉人无权*其主张**;另外,二上诉人始终*有*供真正向*XX本人支*赔偿款项*证据,证明*了其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于XX并未提起上诉,上述证据的证明*及拟证明*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另,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杨XX向*院提出测谎申*,请求对被上诉人杨X进行“测谎测试”,后*XX撤回测谎申*。本院查**其他事实与一审法*查**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问题是:上诉人魏XX、杨XX对涉案赔偿款向*上诉人杨X给付是否应*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杨X与原审被告于XX共同委托上诉人魏XX暂存涉案赔偿款,魏XX明*该款项*杨X与于XX所共有,在未征得杨X同意的情况*,魏XX将赔偿款转移至上诉人杨XX处,明*违反了委托约定。杨XX无端接受该笔款项*转移他处,其二人之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杨X的权*。魏XX、杨XX一审时*称转款系受于XX指示而为,其行为与于XX一同对杨X构成*同侵权,应*给付杨X赔偿款承担连*责任。关**案赔偿款的转移,魏XX、杨XX主张*X知晓并同意,杨X不予认可,魏XX、杨XX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审被告于XX对一审判决并没有*起上诉,本院对于*审判决关**XX应*得赔偿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魏XX、杨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魏XX、杨XX负担。本判决为终*判决。审判长 石XX审判员 郭XX官助理李XX书记员郭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00: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