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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北京京豫智慧宝贝教育咨询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苑X报,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豫智慧宝贝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将台洼村驼房营南里6号东风XX南XX17-18号。

法定代表人叶XX,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姚所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中XX。

原告杨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京豫智慧宝贝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苑X报、被告法定代表人叶XX、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所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兴办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驼房营南里东风XX的京豫智慧宝贝艺术培训中心装修工程,工程总价154490元,一个月后施工完毕,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110000元,还余44990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44990元。

被告辩称:2012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兴办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驼房营南里东风XX的京豫智慧宝贝艺术培训中心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10万元,后来应原告要求,又追加了1万元,工程总价款共计11万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上述全部费用,不拖欠原告工程款。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装修装饰合同。

关于合同签订情况,原告称双方于2012年7月12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兴办的东风XX的被告教育咨询中心进行室内装修,约定总价款为154490元,约定包工包料。被告称双方2012年7月7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兴办的东风XX的被告教育咨询中心进行室内装修,约定总价款为100000元,约定包工包料。

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原告称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就开始施工,完工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左右,完工当天就交付给被告了,被告在2012年8月16日正式开业投入使用。被告称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开始施工,完工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左右,完工当天就交付给被告了,被告在2012年8月16日正式开业投入使用,原告在工程装修进度至80%时,提出要增加一万元,说人手不够,起早贪黑,要求增加加班费,被告就同意了,因此双方最终确认总价款为110000元。

关于付款情况,双方均认可被告至今共向原告支付110000元的事实。双方均称记不清具体付款时间和次数。

关于原告施工内容,原告称以其提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上的内容全部施工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报价单上许多内容都没有做,价格夸大了,有很多项目不存在,价格有虚报。

关于工程结算,原告称2012年8月11日中午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叶XX口头结算,确认工程款还差44990元未支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就是11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双方均不申请就装修工程价值进行评估,均称该装修场地已转让给案外人范XX,范XX接手后对该场地进行了变动。

庭审中,原告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的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报价单,证明原告报价比市场价格便宜。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单方制作的。原告提交许XX、夏XX、孙XX证人证言,证明现在被告欠原告工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提交照片,证明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漏水。原告对此予以认可,称确实存在漏水情况,同意给被告进行免费维修。被告提交刘XX、景XX、魏XX证人证言,证明施工款数额为110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未能提交书面装修装饰合同,但均认可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兴办的东风XX的被告教育咨询中心进行室内装修的事实,均认可包工包料,均认可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投入使用,均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款项的事实,本院对双方均认可的上述事实,不持异议。原告虽主张约定工程款为154990元,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本院释明,也未申请就工程价值进行鉴定,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499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二元由原告杨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曲 鹏

代理审判员 董 建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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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4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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