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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陈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李XX与陈XX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XX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484-1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200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李XX,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李XX之母。委托代理人陆XX,湖南XX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柳,湖南XX律师。被执行人陈XX,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李XX之父。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陈XX抚养费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案款本金58500元;2,延迟履行金暂未计算;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XX在XX厂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向XX厂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扣留、提取陈XX工资收入1500元。本案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XX审 判 员  许XX审 判 员  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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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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