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与十堰市XX公司、十堰市张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XX与十堰市XX公司、十堰市张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3民初1178号原告:余XX,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梅,海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XX**。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张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XX**法定代表人:邹XX,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余XX诉被告十堰市XX公司、十堰市张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余XX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余XX承担。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