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公司与惠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献县人民法院
河北XX公司与惠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新奥大道XX**。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诉被告惠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0元,减半收取77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XX审判员 甄XX审判员 杨XX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