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与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曾X。委托代理人:魏娜,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诉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以双方已自行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X负担。代理审判员杨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