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XX公*,住所地安*省滁州市会峰西XX。
法*代表人:梁X,系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安*其力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公*主任。
被告:卓XX,其他情况*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公**被告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XX公**2015年5月2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安*XX公**申*符*法*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XX公**担。
审 判 员 徐*文
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