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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司与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XX公*,住所地安*省滁州市会峰西XX。

法*代表人:梁X,系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安*其力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系该公**公*主任。

被告:卓XX,其他情况*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XX公**被告卓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安*XX公**2015年5月2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安*XX公**申*符*法*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XX公**担。

审 判 员  徐*文

代理书记员  钟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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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1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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