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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安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一初字00339号

原告:孙X。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安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 判 员  许安源

代理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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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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