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一初字00339号
原告:孙X。
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安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X撤回对被告安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 判 员 许安源
代理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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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