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XX与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谌XX与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2460号原告:谌XX,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麒淋,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XX,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黄XX,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谌XX与被告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谌XX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谌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谌XX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谌XX负担。审判员 朱XX书记员 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