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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杜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安徽XX公司、杜XX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002执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被执行人:杜XX,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区,现住安徽省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安徽XX公司与杜XX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皖1002执19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XX存款1931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XX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XX银行存款193106.5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XX审判员  章XX审判员  刘XX书记员  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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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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