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曲XX,女,汉族,住辽宁*丹东*元*区。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被告:田X,男,汉族,住辽宁*大连*沙*口区。
委托代理人:何*,辽宁XX律师。
原告曲XX诉被告田X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王*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田X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3日0时*,原告在丹东*边*经*合作区水*豪庭小区3号楼2单XX下一层楼梯走廊内被被告殴打。被告的行为已经***关*政处罚,原告经*东*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面部软组织钝挫伤。为此原告住院治疗。故诉至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511.21元、护理费172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计17136.87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同意赔偿,但被告不同意承担鉴定检查*。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准过高,应*按照15元*天计*。
经*理查*:2014年11月13日0时10分许,原告在丹东*边*经*合作区水*豪庭小区3号楼2单XX下一层楼梯走廊内被被告殴打。原告受伤后*丹东*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1日),二级护理17天。被诊断为: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面部软组织钝挫伤。原告花**疗费13721.21元、轻伤鉴定检查*790元。
丹东*公**边*经*合作区分局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丹X(合)刑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
依照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及参照辽宁*XX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标准有**据,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原告损失情况*
下:
1、医疗费:13721.21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明*定);
2、住院伙食:15元/天×17天=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3、护理费:95.87元/天×17天=1629.79元(护理费*据原告住院天数、护理级别*情况,参照辽宁*XX居*服务业平*工资34995元/年*定);
4、轻伤鉴定检查*:790元(根据鉴定检查**据确定)。
以上损失合计*16396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X(合)刑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第一医院住院病志、诊断书、用药明*、医疗费*据、轻伤鉴定检查**据、护理人身份证复印*及原、被告的陈*笔录等证明*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料已经*庭质证和*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享有*命健康*。被告侵犯原告身体并致其受到损害,存在过错,依法**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数据,依本院合法*定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关**告提出的对原告的轻伤鉴定检查**同意承担责任*意见,经*院审查*为,原告的轻伤鉴定系受公**关*托,该损失属于*合理损失,被告应*担赔偿责任,故对被告的该辩解*见,本院不予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X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曲XX医疗费1372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护理费1629.79元、轻伤鉴定检查*790元,合计16396元。
二、驳回原告曲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田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院上诉于*宁*丹东*中级人民法*。同时*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王*
书记员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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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16:00:00
审理法院: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